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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NCC違憲 訂兩年落日條款

2006年7月21日 12:11

  • 大法官會議就NCC釋憲案作出解釋,認為NCC組織法第四條「委員以政黨比例產生的方式」宣告違憲;NCC上午罕見提早結束委員會議,由主委蘇永欽(右)率其他7位委員召開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近兩星期外界對NCC的諸多質疑,至於是否提出辭呈將於24日宣布。(記者邱榮吉攝)

  • 既然大法官是憲認定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違憲,今後這個辦公室何去何從。(記者邱榮吉攝 )

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1日上午就NCC釋憲案作出解釋。大法官會議認為,NCC組織法第四條「委員以政黨比例產生的方式」宣告違憲;解釋文並訂定落日條款,兩年後NCC條文失效,NCC委員任期到97年12月31日屆滿,正好可依新修法律改任NCC委員。

NCC組織法第四條規定,NCC委員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15名、行政院院長推薦3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

大法官會議說明指出,NCC組織法的委員產生方式,確實侵害了行政院長的人事任免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等原則而違憲。不過顧慮朝野衝突,定出兩年緩衝期的落日條款。

大法官會議作出NCC違憲的解釋後,為避免造成巨大衝擊,解釋文也訂出違憲條文最遲兩年內失效的落日條款。

依大法官的解釋,兩年落日條款實現後,首任NCC委員的三年任期也即將屆滿,屆時依新修法律改任委員,將可使目前的衝突降到最低,並可兼顧執政黨的面子、在野黨的裡子。

NCC違憲/張顯耀:司法院越權決定 明顯政治力干預
2006/07/21 13:12

記者羅暐智/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1日作出NCC組織法違憲決定。親民黨政策中心主任張顯耀表示,NCC組織法是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具有法律正當性,司法院作出違憲決定,明顯是政治力干預司法的政治決定,親民黨團不能接受。

張顯耀也說,當初NCC組織法的形成,是朝野各政黨協商的共識,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況且,政黨比例的遊戲規則是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趙永清與黨團總召柯建銘提出的,行政院因為政治因素不提代表,然後向司法院提出大法官釋憲,跟本無法自圓其說。

張顯耀表示,憲法的架構與精神並未規定獨立機關不得以政黨比例方式產生,國內許多重大法律、政策與預算,都是經過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在法律位階上具備正當性,司法院作出違憲決定已侵犯立法權,明顯是越權的政治決定。

張顯耀舉立法院運作為例,往往經過政黨協商來決定很多事,但政黨協商也是另一種政黨比例的運作方式,如果司法院認為政黨比例不可行,那政黨協商是否也不可行?

違反行政院人事任免權部分,張顯耀也說,獨立機關本來就不屬於行政院職權管轄,是獨立行使權力的機構,像中選會、金管會就是獨立機關,為避免行政院影響獨立機關行使權利,獨立機關依法不用隨內閣總辭,像行政院長蘇貞昌要前金管會主委龔照勝請辭,龔照勝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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