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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8 17:12)
記者顏瓊玉/台北報導
不實化妝品廣告,往往讓消費者賠錢又傷「面子」。經行政院審查「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將廣告「事前審查」的機制改為「事後追蹤」,免得送審的永遠是「乖寶寶」,而不肖業者仍逍遙法外,無謂的審查浪費資源。此外,罰鍰也提高4倍,由現行最高5萬元增加至20萬。
立法院原要求行政院於本會期將「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案送進審查,雖內閣改組已生變數,但行政院已進行初步審查。其中,比較重大的是第24條有關化妝品不實廣告的規範。
相關官員表示,現行化妝品廣告採「事前審查」機制,但不管平面還是電子廣告,送件審查的永遠都是「乖寶寶」,因為大型、知名的業者重視形象,審查都不會有問題,但會發生問題的業者都不會送案審查;但衛生署卻要花費大批人力與時間審查不會有問題的案件,浪費資源。
為了不再做無謂的事前審查,修法研議將審查機制改為「事後追蹤」,以達成效,同時提高罰則。
不過,衛生署主張所有廣告「事後追蹤」,但立委認為,含藥化妝品因宣稱功效領有許可證,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因此,主張含藥化妝品仍需「事前審查」。
至於一般化妝品廣告將全部改為「事後追蹤」,不需「事前審查」,凡廣告詞句落在「範例」範圍,如「使用後可使肌膚更濕潤」,因不宣稱功效,業者可自行在範例裡查對,加上基於信任原則,不必再事前審查。
此外,修法新增「打代跑業者」條款,官員指出,電視台、報紙、廣播等「受託播業者」日後有義務告知審查單位其廣告的「託播業者」,揪出不實廣告背後的黑手。
在罰則方面,現行規定不實廣告最高罰鍰5萬元,修正提高至20萬,足足增加4倍。不過,立委主張重罰,罰鍰最高可能達到12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