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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研修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

2008年1月21日 18:34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由於網路侵權行為日益猖獗,對著作財產權保護產生嚴重衝擊,而網路上各種著侵權行為,又多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之服務平台實施與遂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參考各國作法後,擬研修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草案,除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加以明確規範外,也希望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通知/移除」「Notice/Takedown」機制,使權利人能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侵權資科,而能免除其侵權責任。

智慧局表示,「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草案部分的初稿已經完成,並積極徵詢著作權人團體、ISP業者意見,雙方已達成初步共識,智慧局將於近期內正式公開草案,2月舉辦公聽會,預期4月報請行政院審查。

草案內容重點包括:

一、列舉得適用責任限制之四種類型(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搜尋工具服務)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其應具備之要件。
二、釐清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法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行為應負之責任,課予防止損害繼續之義務。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於知悉侵權情事後,迅即主動移除侵權資料時,得主張免責。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或其專屬被授權人之通知後,而立即執行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等,亦得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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