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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馬無罪定讞 最高院推翻實質補貼認定

(2008/04/25 00:04)

特別費案,馬英九無罪定讞。(圖/資料畫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24日最高法院駁回台灣高檢署上訴,維持二審宣判,也就馬英九無罪確定,全案三審定讞;至於前市府秘書余文上訴案亦予駁回,維持二審一年有期徒刑宣判,最高法院簡列兩項判決理由指出,馬英九並未使用詐術,領據核銷部分視為實質補助,其次,檢方的二審上訴理由指摘空泛,不足以動搖或推翻無罪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認為,首長特別費之性質,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換言之,包括呂秀蓮等綠營天王的特別費案,是否能像馬英九般全身而退,有待觀察。

馬英九第一時間獲悉消息後,透過發言人羅智強表示以平常心看待,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特別法案例,羅智強說,在法界有一定的影響與參考,相信社會各界會有判斷。面對馬英九無罪定讞判決,已經離開特偵組的檢察官侯寬仁表示,「我以平常心看待,站在承辦檢察官的立場,我認為自己沒有錯。」

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發言人張淳淙24日下午表示,高檢署對二審結果不服決定上訴,經最高院審判庭判決結果,馬英九三審無罪定讞。他指出,第三審係屬於法律審,主要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作審查,不涉及證據調查,而事實認定部分,屬於法院的權責,二審法院就馬英九特別費案,主觀上之不法意圖部分,並未使用詐術,客觀上因公支出亦無貪污、背信行為,予以無罪宣判。

張淳淙進一步指出,「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另外,張淳淙說,「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得於違反上開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原判決雖誤認基於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云云,但與原判決本旨不生影響。」

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特別費案,96年12月底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宣判,台灣高檢署於今年1月9日提出上訴,認為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以及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因此需透過上訴最高法院,讓終審法院釐清爭議點,統一此部分之法律見解。

本案高檢署查黑中心於96年2月13日偵查終結,將馬英九及前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2人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檢方認定馬英九涉嫌「詐領」不需檢具單據的特別費新台幣1117萬餘元,余文則涉嫌使用他人發票詐領須檢具單據請領的特別費76萬餘元。

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當晚召開記者會表示,對於一生清廉的他卻因貪污案遭起訴,感到痛心疾首,並以「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來形容,為了清白,他決定化悲憤為力量,正式宣布參選2008年總統。

檢察官並未對馬英九與余文2人具體求刑,且馬英九於案發後捐款1160萬元,檢察官因而請求法院審酌此犯罪後的態度予以從輕量刑。余文雖坦承偽造文書犯行,但對於貪汙部分並未自白犯罪,未具悔意,故檢察官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另外,前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秘書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5人,被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處分緩起訴。

台北地院在96年8月14日一審宣判馬英九無罪,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特別費有補貼性質,被告馬英九以領據領取,既未施用詐術也未使任何人陷於錯誤,馬英九是「沿襲依例被動領用」具「實質補貼性質」的特別費。馬英九隨即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段期間,他的心境有如「田螺含水過冬」 (台語俗諺,語意:忍辱負重),也希望「虛耗應到此為止!」。

台北地檢署不服,於96年8月29日向法院檢送上訴理由書,對於判決書指檢方筆錄曲解馬英九偵查中的供述,上訴理由書指出,法院採證違背法令,應勘驗馬英九偵訊過程全部錄音帶及錄影帶,以明事實。

96年12月28日,特別費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無罪判決。主要關鍵在於,合議庭認為特別費本來就具有實質補貼的性質,馬英九依法可領取額度標準內的特別費用,加上他也沒有超領特別費,認定馬英九沒有使用詐術,因此駁回檢方上訴。至於前市府秘書余文的部分,則由1年2個月改判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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