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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案/專訪余文:沒貪污何必偽造?盼馬特赦

(2008/04/26 12:13)

余文目前無業,眼前還必須面對1年的刑期,他說:「其實內心我相當希望,馬市長當了總統之後,針對我個人給我大赦或特赦,可是其實這是遙不可及的東西。」

記者黃暐瀚、陳震隆/台北報導

準總統馬英九特別費案三審定讞無罪確定,不過當初幫他黏貼不實單據的秘書余文,卻得面對1年的有期徒刑。余文26日接受東森新聞的獨家專訪,強調自己沒貪一毛錢,卻被判1年,他完全無法接受。他希望馬英九上任總統之後,能夠特赦他。

余文說:「其實我一直不願意去承認我是偽造文書,因為我相信我既然沒有貪污,何必偽造?」接受東森新聞的獨家專訪,余文強調他沒貪污、沒犯意,卻被判刑1年,讓他無法接受。

余文說:「當幕僚人員都知道,你的核銷程序真的會有困難點,不這樣做會計又不可能讓你用口頭報備核銷,不可能啊!我們的核銷程序又必須完備,為了要完備核銷程序,有些方法是不得不的,所以我對這樣的判刑結果,相當不能接受。」

對於黏貼單據,余文承認,但是黏貼的理由並不是為了貪污,之前接辦業務時,有人教他用這個方法,余文指出,全國數千行政幕僚也都同樣這麼做,如果知道是犯法,怎麼可能還會做?

余文說:「我們所做的行為,並沒有損害公義,並沒有造成公庫的損失,這些行為必須要負擔這麼大的後果,如果假設已經知道會這樣(犯法),試想,所以幕僚人員包括我,我不敢說大家都跟我一樣,我敢這樣做嗎?」

從起訴到判刑,這一年來,余文沒跟馬英九好好說話,因為作業的疏失害馬英九吃上官司,余文其實很內疚。
余文說:「其實我自己相當內疚,因為市長的要求甚高,我沒有辦法幫他的忙,還讓他出紕漏。」
記者問:「你是為了他的前途,幫他背黑鍋嗎?」
余文說:「不是,一個首長如果說連特別費連經費核銷,都要自己處理的話,那這個首長大概是不信任自己的幕僚,或是對於程序不清楚。」
記者問:「這一年來有工作嗎?」
余文說:「我完全沒工作。」
記者問:「那家計怎麼辦?」
余文說:「我完全必須靠我太太一個人獨撐……(哽咽),我們真的很困難……。」
記者問:「沒有找還是找不到?」
余文說:「曾經試圖去找工作,但是都被認出我是誰,為了避免造成其他的後遺症跟影響,所以我也不太敢去找工作。」

余文不敢找工作,也找不到工作,這一年來余文全靠太太一個人負擔家計,眼前還有1年的刑期必須面對,他說出內心深處的話。

余文說:「其實內心我相當希望,市長當了總統之後,針對我個人給我大赦或特赦,可是其實這是遙不可及的東西。」

難以想像的政治潔癖、不近人情的主從關係,儘管馬英九願意考慮特赦扁珍,但卻不太可能特赦余文。

馬英九特別費案大事紀(NOWnews.com製表)
時間事件
2006年7月28日民進黨立委赴審計部查帳。
2006年8月2日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向高檢署查黑中心告發,指馬英九挪用特別費當生活費,存款暴增。
2006年8月4日查黑中心簽分「查字第18號」案,交由檢察官侯寬仁調查。
2006年9月起檢察官展開調查後,共傳訊證人上百人,同時逐一清查1萬多張發票單據。
2006年9月22日民進黨立委提出馬英九以特別費養愛犬「馬小九」。馬英九表示是因誤會才造成公費支出,但已辦理「支出收回手續」,改為自費支付。
2006年11月14日馬英九以關係人身分到案說明。
2006年11月15日約談市長秘書余文及10名相關證人,釐清化零為整的報帳方式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包含余文在內的11位關係人訊後均飭回。余文則被改列貪瀆、偽造文書案的犯罪嫌疑人,並限制出境。
2006年11月17日馬英九首度表示,若此案遭起訴,就會依照黨章規定停止黨權。
2006年11月17日和22日馬英九先後捐款逾1500萬元。
2006年11月20日民進黨立委告發27位高官特別費案。
馬英九晚間在黨中央和立委一起吃便當再度強調,特別費案他絕對經得起考驗,如果連他都有問題,那麼民進黨四大天王一個都跑不掉。
2006年11月23日馬英九二度遭查黑中心約談,面對媒體詢問約談狀況,馬英九說不方便透露內容,但他比出手勢說了聲「Safe」,似乎對自己很有信心。
2006年11月30日台北市政府上午由委任會計師周志誠說明市長馬英九的捐款細目。周志誠指出,馬的捐款共236筆,總金額為6809萬4910元;其中捐給團體的有188筆,捐給個人有48筆;就項目觀察,捐給公益團體佔87.54%,捐給慈善團體佔3.28%,其餘10%為教育、學術團體,馬英九的捐款數,遠超過他支領的市長特別費。
2006年1月26日馬英九表示,他完全依照行政院規定使用特別費,希望司法能儘快還他清白,面對國民黨內質疑他上了別人的當,他表示若遭起訴就會下台以示負責,因為紀律很重要。
2006年1月28日媒體指馬英九心灰意冷,將棄選2008總統大位。馬英九則回應,並未對參選總統表態,也沒有說過棄選之事。
2006年2月7日侯寬仁檢察官三度訊問馬英九談特別費屬性,最後認定首長特別費必須用在公務,但馬英九把8年市長任內1632萬不需單據的特別費全部匯進個人戶頭,甚至還申報個人財產。
2007年2月9日馬英九接受東森新聞專訪,表示,「我講究清廉,不貪財、不收禮,我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罪的事實,為什麼被認為犯罪」,如果因此被起訴,「我很難接受」。
2007年2月13日高檢署查黑中心下午4點宣布,以貪污罪嫌起訴馬英九,涉嫌「詐領」1117萬6227元。馬英九當晚召開記者會,表示痛心疾首,並以「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來形容,為了自己的清白,他決定化悲憤為力量,正式宣布參選2008年總統,並辭去國民黨主席一職。
2007年3月6日台北地院完成抽籤分案,審理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的庭長蔡守訓再次中獎,也就是蔡守訓身兼國務機要費及馬英九特別費的二案的審判長,受命法官為吳定亞,徐千惠是陪席法官,公訴檢察官由曾偵辦邱小妹案的侯少卿接任。
2007年3月12日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長許添財、前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偵結,在需檢具單據核銷半數特別費部分,許添財獲不起訴處分。馬英九認為,南檢和北檢是雙重標準,南檢比較符合公平正義的原則。
2007年4月1日馬英九表示即使一審判決有罪,仍會參選總統。
2007年4月3日馬英九特別費案首次開庭,馬英九及市府秘書余文均出庭應訊並否認犯罪。記者觀察,馬英九在庭內有點緊張,不但坐錯了位子,還頻頻回頭觀看有誰旁聽,審判長蔡守訓一改之前對吳淑珍的嚴肅態度,反而對馬英九面露微笑。
2007年7月19日

馬英九特別費案爆發爭議,馬陣營調取筆錄影本及偵訊錄音拷貝後,指出承辦檢察官侯寬仁偵訊證人,也就是北市府出納吳麗洳時,許多不確定的答案,在檢方的筆錄上都成了肯定的答案,國民黨質疑侯寬仁筆錄做假。

侯寬仁接受平面媒體訪問則表示,製作偵訊筆錄時全程都有錄音、錄影,且在偵訊完畢後,都有經過證人當庭確認後具結簽名,所以筆錄完全沒有問題。

2007年7月23日台北地方法院勘驗檢、辯爭議的偵訊錄音帶。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勘驗後認為,偵訊檢察官綜合證人回答製作筆錄,內容與證人真意一致,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作為本案證據。
2007年7月31日

第11度開庭並是辯論終結,上午一開庭,檢方提出要增加新的證據清單,引來審判長蔡守訓不悅,認為都已要辯論終結了才提出新的東西,檢方似有拖延整個審判時程的企圖;庭訊時,檢方因為詰問證人,又和律師槓上,審判長蔡守訓還以「何苦折磨書記官」,當場酸了檢察官一下。

另外,公訴檢察官當庭追加起訴刑事公務背信罪、加重瀆職等,藍營立委大罵這是殲滅馬英九的「小人行徑」。

2007年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馬英九無罪,同案秘書余文被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
2007年8月17日北檢決定對馬英九、余文兩人提出上訴。
2007年9月3日電腦抽籤完成分案,由庭長劉景星、受命法官周盈文和陪席法官王敏慧組成合議庭承審;台灣高檢署則由曾俊哲為主辦檢察官,負責蒞庭論告。
2007年10月12日二審首度傳喚馬英九,進行準備程序庭,檢、辯雙方大多援引一審時陳述或意見。
2007年11月2日馬英九律師當庭要求勘驗台北市政府會計莊美珍的筆錄光碟,因為他們懷疑筆錄內容被檢察官侯寬仁曲解,未料檢方竟然接受馬陣營質疑,等於也間接認定筆錄的確有問題。
2007年11月30日進行言詞辯論外,並由馬英九針對全案答辯陳述,馬英九在庭上發表聲明,連續8次以檢方「為了起訴我」開頭,認為檢方沒有邏輯、只有羅織罪名,檢辯雙方5小時激烈攻防。
2007年12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判決,並且認定特別費屬實質補貼,馬英九未使用詐術;前台北市政府秘書余文則被判處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
2008年1月9日台灣高檢署公訴檢察官曾俊哲、林邦樑、王金聰經過多日討論後,決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08年4月24日最高法院駁回台灣高檢署上訴,維持二審宣判,馬英九無罪確定,全案三審定讞;前市府秘書余文上訴案亦予駁回,維持二審一年有期徒刑宣判,最高法院簡列兩項判決理由指出,馬英九並未使用詐術,領據核銷部分視為實質補助,其次,檢方的二審上訴理由指摘空泛,不足以動搖或推翻無罪判定。



本案最高法院說明全文如下:

一、馬英九先生、余文先生因首長特別費被訴貪污等罪嫌一案,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馬英九先生應為無罪(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及余文先生應為部分有罪(共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部分無罪,檢察官對被告二人上訴,余文先生也上訴,於民國97年1月30日卷移最高法院,經正常分案程序,最高法院承辦的審判庭在今天(97年4月24 日)審結,判決駁回檢察官與余文先生的上訴。
二、首先要說明的是,最高法院所掌理之刑事第三審,為法律審,僅在審判第二審判決是否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違背法令情形存在,不涉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問題。

三、關於馬英九先生部分

(一)、原判決認定馬英九先生主觀上並無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更未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會計人員亦無陷於錯誤,且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全數「因公支出」用罄,並無任何「不法所得」,因認馬英九先生並無貪污、背信犯行。已詳述其採證認事之理由,所為上揭論斷,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最高法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最主要理由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僅以首長特別費之性質,空泛指摘原判決得出無罪結論係屬違法,並沒有就原判決認定馬英九先生無貪污、背信犯行等事實,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依據卷內訴訟資料予以具體表明,依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之規定,檢察官之上訴自不合法。

(二)、馬英九先生既無檢察官公訴意旨所指之貪污、背信等犯行,則原判決關於首長特別費之理由論斷,雖有如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之違誤或瑕疵,但因不足以推翻原判決所為馬英九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不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事實認定,對判決結果不生任何影響,故檢察官有關特別費之上訴指摘,亦不合法。

關於首長特別費之性質,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有關特別費之支領與核銷,預算法、廢止前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現行「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均有明文規定,自不得於違反上開各該規定之情形下據以形成所謂行政習慣法或行政慣例。原判決雖誤認基於行政習慣法、行政慣例,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是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實質補貼」云云,但與原判決本旨不生影響。

四、關於余文先生部分

無論是檢察官或余文先生之上訴,有些是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有些是未依據卷證資料,就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說明,均難認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有關余文先生有罪部分之量刑,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余文先生之上訴指摘,並不合法。余文先生之上訴既應為程序上駁回之判決,則其請求本院諭知緩刑,自無從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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