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判決的司法啟示
(2008/04/28 01:08)
劉性仁
吵得沸沸揚揚之馬英九特別費終於三審定讞,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其判決理由認為馬英九並未使用詐術,並且認為檢方二審的理由過於空泛,此判決結果一方面固然還馬英九清白,令人欣慰;但另一方面,卻也衍生出許多問題引發討論,例如其他因為特別費涉案的首長們如呂秀蓮、陳唐山及游錫堃等及因涉及國務機要費案的陳水扁,是否也應該一併處理,比照馬英九無罪判決,甚至論及到大赦問題,連日來,引發各界意見紛紜,筆者認為馬英九特別費案,將給臺灣的司法上了最好的一課,也給一個讓司法與政治份際釐清的轉捩機會,此案牽涉範圍甚廣,當然要做通盤考慮,至於大赦事關重大,更不宜輕率為之。
這次最高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是認為特別費領據核銷部分,馬英九先生並無任何不法所得,故無貪污與背信的犯行;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第三審上訴理由,僅就首長特別費法律性質進行爭執,空泛指摘首長特特費性質認定違法,但對馬英九主觀沒有不法所有犯意,客觀上沒有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未做任何指摘,因此檢方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法院緣引刑訴第377條及刑法第57條各款,判決馬英九無罪,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筆者認為最高法院認為特別費的性質是因公支出,不得私用;同時又認為,二審判決的確有兩項違誤,其一是二審判決將首長特別費視為「實質補貼」或是「特別酬庸」,其二是將事先以領據請領特別費的陋習視為是「行政慣例」的見解,最高法院認為二者均屬違誤,只是在此部分,馬英九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並無不法所得,同時認定馬英九是清白。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並不認定事實,因此僅對二審高院判決是否有違反法令而足以變動判決結果進行審理,經審理後確定認定馬英九特別費已全數因公支出並無不法所得,由於案情單純,才會如此快速的處理,並無因人設事,更無刻意偏袒馬英九先生。
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固然替馬英九解套,還給他原本屬於他的清白,但對於其他仍在審理中的首長特別費案,也具有相當的指標性意義,此案並無法使呂秀蓮、陳唐山及游錫堃等綠營首長解套,因為如果只要使用不實發票核銷特別費,就涉及偽造文書及貪污等罪,勢將仍被起訴,司法程序也將繼續進行當中。換言之,馬英九特別費三審定讞,特偵組仍將陷於特別費的泥淖中,繼續耗費大量人力來偵辦,在這樣的狀況下,許多人都建議要通案處理,或是大赦,或是修法,或是檢方統一見解;主張大赦者認為馬英九應該依《赦免法》宣佈對特別費涉案人免除追訴及刑罰,這樣的主張公平性受到很大的質疑,因為這將使不論情節輕重都受到相同的對待;主張修法以釐清特別費性質者如立法院王金平院長,就認為應該修改《會計法》,不罰因特別費性質不清而誤觸法律的公務員,並明確規範特別費的性質及使用範聞,但也必須面對立院審議時有可能出現的政治動盪;而主張由檢方統一性質者,可以免除司法不公的質疑,但也只限於偵察中的案件。
因此,綜上分析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於特別費確實應該有統一見解,通案處理。不過,過去在法律上的爭點主要是特別費究竟是屬於實質補貼還是公款,如果是實質補貼,則涉及特別費案的首長們的問題就比較小,但現在最高法院已經確認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或是「特別酬庸」,那麼,領據核銷部分就已經沒有見解歧異的問題,因此特別費是否用於因公支出,才是真正有罪或無罪判決的關鍵。
至於憑單據核銷部分,完全不涉及法律見解的問題,只要有虛偽不實的情形,就必須要依法處理,絕不能以大赦處之,最高法院既已做出特別費是公款,倘若這些尚在審判中的綠營首長們確有用於不是因公支出的用途,或拿假發票報銷,當然就應當依法處理,絕不能和稀泥,以一句大赦來解決。
筆者認為,法律應該不分藍綠,只問是非,哪有在這些涉案首長們犯罪尚未查明前,就喊著要大赦?尤其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與特別費性質迥異,況且違法事實明確,罪證確鑿,當然不能與馬英九特別費罪等量齊觀,更遑論大赦處理,總之,特別費是歷史共業,但狀況仍因人而異,就算要通案處理,也要循修法之途,唯有如此,特別費才能真正解套,立下日後的典範依據,其他首長們在事實尚未釐清前,就輕啟大赦,必然立下不良的司法範例,勢難令全體人民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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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性仁,台北人,政大博士候選人,大學兼任講師,中國五權憲法學會成員。簡介表示,國民黨勝選是責任的開始,期待用政策作為來報答人民的恩情,讓人民有更好的生活了。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劉性仁特區。圖為替代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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