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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9 00:45)
慶衰達人
時值國民黨正刻意掩人耳目、一廂情願地自我美化為一力圖振作的正義之師之際,籍隸偉大國民黨的李慶安委員繼名聞遐邇的舔耳案後又一傲人傑作,雙重國籍案,果然又是有力扯破老K的假面具、又是票房長紅。這次不但是舉世聞名,更是把美國國務院都給扯了進來,硬是要得。吾人不得不佩服李女勇於以身試國民黨真面目、戳破老K假面具的道德勇氣。
根據美國國務院白紙黑字的規定,放棄美國國籍當然要由國務院發給一紙「國籍喪失證」才算完成美國移民法關於喪失國籍的整個法律程序。但本案在台灣由於相關各造的惡意誤導,使大家的焦點都集中在美國移民法第三四九條a款第四項與第五項 (分別為任職於外國政府與在美國領事官員前宣佈放棄) 的爭議漩渦中,殊不知美國移民法第三四九條實際上有兩大重點,分別條列於a、b兩款中。a款列舉法律面上七項意圖放棄美國國籍所採取的自願行為,意即在意圖放棄美國國籍的情況下,自願採取a款所列舉的七項行為中的任何一項,都會造成喪失美國國籍的後果。但即使如此,仍須完成b款所述執行面上的規範,才算完成整個法律程序。因此,爭論李女的情況是屬於a款第四項或第五項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這兩項規定都仍須完成b款所述執行面上的規範,才算完成整個法律程序 (關於a、b兩款之英文原文及中譯文,請見文末附錄)。
關於這b款所述執行面上的規範,美國最高法院已有具體的判例在先,可供參考。在1980年Vance 控告 Terrazas的判例中,美國最高法院除了再次確認喪失美國國籍的自願意圖要件之外,還進一步裁定,此一自願意圖的要件不得以認定為之,而須建立在政府強而有力的證據上,意即美國最高法院要求政府須提供強而有力的證據,「自願意圖放棄美國國籍」之案,始告完成。
另一方面,美國國會亦在1986年的移民歸化法修正案中,採納最高法院在Terrazas乙案之議,特別指出各法所規定之前述七項放棄行為只有在具「放棄美國國籍」意圖下而自願從事時,始能終結美國公民權。
基於此二例,美國國務院才指出,前開七項行為若在意圖放棄美國公民權情況下而自願進行者,可造成喪失美國公民權之後果。但在自願意圖喪失美國公民權案件的執行面上,國務院開宗明義就點出重點表示,國務院在關於美國移民法第三四九條a款所列舉的七項行為的證據認定上,有一套統一的執行標準,此即當美國公民在歸化他國、宣示效忠他國、在他國部隊服役但未從事與美國為敵之舉、或在他國政府內任非決策階層之職時,均仍意圖保有美國國籍。美國國務院更據此進一步具體認定,上述美國公民在從事美國移民法第三四九條a款所述七項行為之前,毋須提出保有美國公民權之聲明,因為此項意圖是早獲認定的。
行文至此,吾人自然想探究,那到底如何才能真的被認定是「成功地」自願意圖喪失美國國籍呢?美國國務院當然也有一套統一的證據執行標準如下:
一、在美國領事官員面前,正式放棄美國國籍。
二、在與美國為敵的他國部隊服役。
三、在他國任決策階層之職。
四、被判叛國罪。
五、個人所從事之行為被美國法律以其行為不符保有美國國籍 之意圖而據以裁定為個人意圖放棄美國國籍。(此類情況少之又少。)
為釐清二、三、四、五項所可能引發之疑義,國務院還進一步強調,這四項均須經由美國領事官員的審慎查核,以確定當事人對美國公民權的意圖。
至於第一項在美國境外的情況,美國國務院更有一套統一的標準執行程序:
一、向美國領事官員表達意願並提出申請。
二、由承辦之美國領事官員相詢確認當事人之喪失國籍意圖。
三、填表申請並簽名為證。
四、由承辦之美國領事官員向美國國務院簽報發給「國籍喪失證」。
五、美國國務院經多方考量後如認為妥適,即予批准核發。
六、美國國務院此後即在美國護照紀錄系統上建檔列管,以免已喪失美國國籍者再獲新的美國護照或其子女誤獲美國護照。
有趣的是,在本類案件中,美國國務院所採取的是很人性化的絕對寬鬆原則。當事人在美國領事官員詢以,當其從事美國移民法第三四九條a款所列舉的七項行為中任何一項時,是否自願意圖放棄美國公民權時,只要簡單答以一個「No」字,美國領事官員即可具以認定,當事人本意「並非」意圖美國公民權,如此當事人之美國公民權即可獲保。美國之可愛在此、美國國籍、美國公民權之可愛在此,難怪美國國籍或是美國公民權如此迷人、令人難以割捨。李女又豈是第一人!
更令大家萬萬想不到,但對改台灣百姓卻更為重要、更須知道的是,這種絕對人性化的絕對寬容態度,甚至延伸到「成功」喪失美國公民權之後─即令在成功喪失美國公民權之後,當事人仍可輕易地回復之,因為美國國務院最後還有一招最具人性、最吸引人的補救措施。這項補救措施規定,喪失美國公民權者,得援引前述的證據執行標準,就已做成的喪失美國公民權之判決,就近向美國領事館或其他相關單位提出申覆。在此為避免教壞孩童大小,歉難透露相關單位為何單位。
總上所述,可知李女迄今所辯各點,均仍是毫無悔意的狡辯之詞,完全不符本文第二段起所述各相關法規。若非李女於痛斥國人同胞與媒體不懂美國法律之際,自己本身對美國法律亦屬懵懂之況,否則即是所託非人,被刻意誤導甚深而不自知。
經此分析,李女本案至此可謂真相大白,李女迄仍保有美國公民權之事實,殆無遺義。不過,美國國務院對雙重國籍一事,究持何種態度?答案再清楚不過。以下即為美國國務院對此問題的答案:
DUAL NATIONALITY
Dual nationality can occur as the result of a variety of circumstances. The automatic acquisition or retention of a foreign nationality, acquired, for example, by birth in a foreign country or through an alien parent, does not affect U.S. citizenship.
中譯文:雙重國籍造成的原因有多種。無論是因出生於他國而自動取得或因父母為外國人而取得,均不影響美國公民權。
因此,無論如何,對台灣而言,更重要百倍的是,台灣許多內行的政客都在表演「自願意圖喪失美國國籍」的政治大戲,以搏取同情、爭取選票。其實這些都是瞞天過海、欺世盜名之技,因為他們所放棄的美國公民權,均可輕易地予以回復。單純而不知情的選民,千萬別再受騙上當了。
最後,李女的雙重國籍大戲如此,但攸關永久居留權的綠卡案呢?綠卡之喪失,是否比照國籍之喪失?對不起,不才對此問題並無研究,還要以此就教海內外先進。但如台灣能選出一個擁有美國綠卡的總統,美國當然將會很高興,因為親美最多也不過如此。所以現在大家就可恍然大悟美國在台灣總統大選時對台灣鬧得沸沸揚揚的綠卡案,充耳不聞,但對李女的雙重國籍案則可以如此爽快地披露真相的原因了。
附錄:
移民法第三四九條a、b兩款原、譯文分別照錄如下 (中文為筆者自譯,並非美國國務院之譯本,特此聲明!):
a款:
(a)--A person who is a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whether by birth or naturalization, shall lose his nationality by voluntarily performing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with the intention of relinquishing United States nationality –
中譯文:任何美國人,無論是生而為美國人或歸化為美國人,只要是在意圖放棄美國國籍的情況下,自願從事下述任何行為,其美國國籍即告喪失。(以下七項因非本案重點,故從略。)
b款:
(b)--Whenever the loss of United States nationality is put in issue in any action or proceeding commenced on or after the enactment of this subsection under, or by virtu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r any other Act, the burden shall be upon the person or party claiming that such loss occurred, to establish such claim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Any person who commits or performs, or who has committed or performed, any act of expatriation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r any other Act shall be presumed to have done so voluntarily, but such presumption may be rebutted upon a showing, by a 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that the act or acts committed or performed were not done voluntarily.
當喪失美國國籍之議因適用本法或他法之規定而滋生疑義時,聲請喪失國籍之當事人須負舉證之責,而所舉之證亦須強而有力始能成案。任何人從事本法或他法所述上開行為者,視同出於自願。但此視同情況,亦得以強而有力之證據,證實上開行為並非出於自願而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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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慶衰達人,美國加州,碩,教師。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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