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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清倉/「政治獻金法」三讀 須返還不符規定政治獻金

2008年7月18日 18:43

  • 第七屆立委2008年2月1日新上任,齊聚在立法院議場宣誓就職。(記者 陳靖波)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趕在休會前進行「法案大清倉」,今(18)日下午表決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收受政治獻金,如不符相關規定,須於修正施行日起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員如果利用職權,向公司勸誘政治獻金,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草案並明文規定,只有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而且應該開立收據,促使政治獻金的查核作業公開透明化。

此外,草案中也建立「政治返還金制度」,除了增訂開立收據的規定外,並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已收受政治獻金,如不符相關規定,於修正施行日起1個月內返還捐贈者;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修正施行日起2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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