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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大陸7次重婚不起訴 雄檢:無刑事審判權

(2008/07/26 00:09)

記者鍾錦榮/高雄報導

高雄縣康姓男子因先後在大陸地區和女子7次重婚,被警方依妨害婚姻罪嫌送辦,但高雄地檢署檢察官25日偵結認為,康姓男子所涉重婚犯行都在大陸,台灣無刑事審判權,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37歲的康姓男子,於90年7月底到大陸浙江省與該省吳姓女子公證結婚後,明知自己是有配偶的人,仍多次重婚,分別於90年8月31日在浙江台州市與鄭姓女子結婚,2人於93年7月16日協議離婚,97年1月與江西袁女結婚、同年3月15日與福建吳女結婚、94年8月12日又與福州蹇女結婚、94年9月30日與福建關女結婚、同年10月再與吳女結婚、11月17日與湖南羅女結婚。因此被警方認定有重婚罪嫌,後經高雄縣警方依康某涉及7次重婚罪送辦。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領土是構成國家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上國家概念,同時涉及憲法及國際法層面,因此在解釋憲法規定的領土範圍時,應同時考量量國際法上原則,如背離國際法領土規定,只是一個國家片面的決定,沒有確定領土範圍的效力。

不起訴處分書說,應區別不當然有法律效力的「領土主張」及有法律效力的「領土主張」,如果一個國家憲法規定「全世界」都是固有疆域,這樣的規定因為欠缺實效統治事實基礎,只是一種有瑕疵的「領土主張」,不當然有法律上的效力。

至於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的固有疆域,在民國38年後已發生變動,即從中國大陸轉向中華民國有實效統治的台澎金馬為主要領土,超過的部分頂多只是領土主張而已。

不起訴處分書認為,縱使認為憲法中規定的固有疆域仍包括中國大陸,但在80年憲政改革,憲法增訂增修條文後也重新確認了領土範圍,因為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使用「國家統一前」之用語,表明了兩岸之間是未統一的分裂國家,而分裂國家在國際法上就是兩個不同的國家,只是領土主張可能重疊,至於真正有法律效力的領土主張範圍,仍應以是否有實效統治為判斷。

不起訴處分書表示,衡諸現今海峽兩岸的局勢與國際間看法,海峽兩岸分別存在著兩對等的「國家」,海峽東岸為中華民國,依照對等原則,海峽西岸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領土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附島嶼而不及於中國大陸,如此說法也才尊重國際社會既有的規範及他國的領土主權。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關於中華民國國土界定,學說上爭論未定,立法體系也有矛盾混亂之處,欲尋求司法最終解決,也因權力分立原則問題,需由政治力加以決定,無法對憲法的「固有疆域」一詞做解釋,從而無法理所當然地推論中華民國領土仍包括大陸地區。

不起訴處分書也認為,在討論主權問題時,因為涉及到主權對外獨立問題,必須加入國際法考量,發現中華民國有法律效力領土主權僅限於台灣地區而不及於大陸。

檢察官姚崇略強調,我國有效的主權行使範圍,僅存在於台灣地區,由於康所涉重婚罪都在大陸地區,我無行使審判權,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進一步指出,從刑事訴追實務的觀點來看,如果認為我國領土仍包括大陸地區,那麼不僅台灣地區人民、大陸人民或其他外國人民,在中國領域內犯罪,我國司法機關應依法進行追訴,不僅是實務上執行有困難,且真要執行犯罪的訴追,豈不給人一種荒謬無稽之感?為此,實無將大陸地區也認為是我國刑事審判主權所及領域之理,所以將康某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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