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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9 01:29)
吳景欽
前總統陳水扁被爆將鉅款,藉由其媳婦的帳戶轉往瑞士銀行,陳前總統在短短一天之內,連續召開記者會向全民道歉,並宣布退出民進黨,特偵組也立即派檢察官前往瑞士請求司法協助,並大動作搜索陳前總統的住所與辦公室,關於此事件必然會像滾雪球般,越鬧越大。而當陳前總統在第一時間召開記者會時,稱其匯入瑞士銀行的鉅款,乃是自市長到總統選舉的所謂政治獻金結餘款,僅是未具實申報此結餘款,欺騙了大家,其願意坦承此錯誤,並願接受司法調查。如此的說法看似坦承,但果真如此?
雖然媒體一再以涉及洗錢,來為媒體標題與報導焦點,但似乎皆忽略了一個重要前提,即所謂洗錢,乃是將刑事不法的所得加以掩飾、隱匿,也就是說,要成立洗錢罪的前提,必須有一個前置的犯罪行為存在,且根據我國洗錢防制法的規定,並非任何犯罪不法所得的隱匿行為,皆可以洗錢罪處罰,而是以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列舉的犯罪前行為為限,而此條文所列舉的罪名,除法定刑五年以上之罪外,多屬於貪污罪、組織犯罪、經濟犯罪等類型。
而此種規定的結果也代表,不管是陳水扁本人或其所利用的人頭,欲成立洗錢罪的前提,必須有屬於上述罪名,且必須為有罪判決下,才有成立洗錢罪的可能。
因此,陳前總統強調此鉅額款項,乃是政治獻金的結餘款,其只是沒有據實申報,而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頂多為行政罰鍰,而無觸犯刑罰的可能,既然如此,也無所謂洗錢問題的存在,這也代表,若此話屬實,則根據政治獻金法的規定,其僅須受二十萬到一百萬的罰鍰即可。
退一步言,即便其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可能涉及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的刑事處罰,惟政治獻金法乃於2004年3月31日才有效施行,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在此之前的政治獻金,即便留入私人口袋,雖道德上可責難,但卻無不適法之處。因此陳前總統開此記者會,似乎在強調其僅是騙子,而非貪官。但一般民眾可能會不平道,難道這筆錢就真的罰錢了事,而讓大筆錢進入私人口袋嗎?
也許隨著檢察官的逐步偵查,陳前總統所言是否屬實,可以逐步釐清,惟基於不自證己罪權,其並無主動提供與配合檢方搜查證據的義務,當然也不需要自己證明這些財產來源是否合法,這些待證事實,都有賴檢察官來追查與舉證。而因關於不法所得的洗錢行為,往往具有跨國性,欲以錢追人的方式,來找出金錢流向是否出於貪污所得,有賴國際的司法協助,而以我國目前的國際地位,欲尋求他國協助有相當大的困難,因此即便財產來源不明,只要檢方無法證明此財產來自於貪污所得,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與無罪推定原則,仍必須為無罪判決,既然無刑事不法,也無所謂洗錢問題,只能依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的規定為行政罰鍰,或者對此財產課稅。所以就陳前總統而言,如果一定要從騙子與貪官選一種的話,一定毫不猶豫的選擇當騙子。
從此事件已然突顯出,我國關於洗錢法制雖已經建立,但由於洗錢的跨國性,在我國國際地位特殊下,欲找出犯罪事實誠屬不易,這也代表,一直受到討論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實有立法的必要,以作為不法所得無法證明時的一個重要攔阻,以避免當事者承認自己是騙子,即可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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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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