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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禿鷹案二審 李進誠遭判刑9年半

(2008/08/28 00:22)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005年引發軒然大波的股市禿鷹案,台灣高等法院27日二審判決前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犯圖利罪,判刑9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股友社員陳俊吉判刑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萬元。

台北地檢署於2005年10月間起訴禿鷹案,李進誠被控三項指控:洩漏檢調規劃搜索勁永公司的消息給林明達,加碼放空勁永獲利、洩漏調查局有關勁永公司資金查核供記者高年億報導,使勁永股票下跌、交給林明達當時查黑中心調查名單,提醒林明達警覺已遭調查。

台北地方法院2006年6月一審判決時,法院雖僅認定他獲招待2萬5000元,未放空股票獲利,但因他身為金檢局長,具有公務員的身分,卻與被告林明達等人至酒店飲宴,並洩密,故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重判10年、褫奪公權5年;陳俊吉3年10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00萬元;至於林明達等5名被告,分別被依內線交易等罪判刑7個月至3年10個月,其中3人另倂科罰金1000萬至2000萬元不等。

本案被告除李進誠及股友社負責人陳俊吉兩人外,其餘5人均因捐出不法所得或捐款給慈善單位而獲緩刑。當時承審法官趙子榮表示,陳俊吉若捐出不法所得,也可獲緩刑,但陳自認獲第四手消息,不算內線交易應可判無罪;法官則認為,不論第幾手,只要獲悉內線消息而買賣股票,都算犯罪。

其中李進誠與陳俊吉兩人繼續上訴二審,其餘都未上訴。高院二審合議庭認為,李進誠被控洩密、圖利兩罪實際上為牽連犯關係,所以只論處間接圖利罪,改判李進誠有期徒刑9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陳俊吉仍維持內線交易的罪名,但減為3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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