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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8 01:07)
吳景欽
陳前總統關於洗錢疑雲的案件,已經快要兩周,但隨著案情的發展,媒體每天不斷的追蹤與報導,整個案情似乎已經進入了失控狀態,不僅有政治人物不斷以爆料的方式,向媒體提供比戲劇更戲劇的資料,同時檢調機關似乎也很配合媒體的要求,在有意、無意間提供媒體相關的資訊,甚而出現法務部長親自上節目,針對此案受訪問,而特偵組原本數日後才傳喚陳致中夫婦,但卻在媒體強烈批評後,立即為詢問,這不禁讓人質疑,到底我國的所謂偵查不公開,是原則,還是例外?
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目的最主要在避免有罪推定,防止未審先判,因經由媒體對於犯罪事件的報導,必然會侵害當事人的權益,尤其是在犯罪案件尚未判決確定,極可能因犯罪事件的報導而對於相關人等為標籤,而影響其生活,倘若未來司法為無罪判決,由於輿論已為有罪的預斷,勢必使一般民眾對於司法產生質疑,使原本已受質疑的司法威信,再受損害。
其次,偵查不公開,也在保護第三人的隱私權,由於案件仍處於不確定狀態,除犯罪嫌疑人外,尚可能涉及第三人,基於隱私權保障,有必要不公開,以免其生活受干擾,從此次事件中,陳幸妤所受到的侵擾,已不言可喻。此外,偵查不公開也有犯罪偵查的考量,由於偵查期間,嫌疑人可能為多數,且可能尚未有任何頭緒,過早的將相關資訊洩漏,將使相關涉案者有所警惕,而為犯罪證據的湮滅或隱藏,而使犯罪偵查更加的困難。
惟偵查不公開並非絕對,事實上,藉由對於媒體的適度公開,也可以找尋到檢調機關所無法掌握的證人與資料,同時在某些案件中,也可以藉由媒體的片斷式公開,以來辨識被告是否即為真正的行為人,而藉由對媒體的公開,也可以使民眾產生犯罪預防的意識,惟公開畢竟是例外,此次事件中,似乎已經使此例外變成原則。如在此次事件中,媒體不僅可以隨時跟隨檢調機關所搜索的人、事、地、物,同時對於檢察官即將搜索或傳喚者,媒體也幾乎早於檢調機關先為報導,再加以某些所謂政論名嘴的加油添醋、火上加油, 已經使得與此次事件有關、無關的人士備受困擾,殊不論這些消息是否為檢調機關所透露,但身為公器代表的檢調機關,不僅對外發言必須謹慎,且關於某些實在誇張的報導內容,也必須表達嚴正否定的態度,同時也必須正視檢調內部人員的洩密問題,否則實難脫檢調隨媒體起舞之嫌疑。而身為全國最高的司法行政首長,即法務部長,若真遇有檢調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或者將相關資料加以隱匿時,應依據程序責由檢察官處理,而非上電視媒體,以類似政客的猜測或影射性的口吻,來間接指責其下屬。
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台灣已經形成具文,早已不是新聞,只是在此次事件中,看到法務部長親上媒體接受訪談,雖可合理化為掃除貪污的政策說明,但就法務部長的權責而言,其不應也不能對於檢察官正在偵查的案件為指揮,甚至評論,不僅難脫干預辦案之嫌,同時也等於由部長帶頭違反偵查不公開,檢調機關應是象徵正義的公器,而非一齣肥皂劇的編劇者,更非是政論名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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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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