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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 也是權利

(2008/09/01 00:28)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吳景欽

陳致中夫婦在媒體一片質疑聲中,從美國搭機返台,媒體一如過往的加以追逐,而陳致中夫婦在受媒體採訪時,除了指責媒體的不當報導外,也說明願意配合檢方的要求,接受相關詢問,但在受特偵組調查時,檢方要求其查帳授權書,而為夫婦兩人所拒絕,此隨即為媒體,甚至檢方以推託之詞為指責,同時陳幸妤在受媒體追問此事時,也引用某位所謂名嘴的話說出:對於不公不義的檢察官無庸配合的話語,而引發媒體的質疑,惟這種不配合是該指責的嗎?

一般而言,欲查詢私人的銀行帳戶的資金流向,若帳戶在國內,則針對疑似洗錢的帳戶,檢察官可以依據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聲請法院對該帳戶為扣押,以保全並查詢相關證據,此並無庸得開設帳戶者的同意。

但這是帳戶開設於國內的情況,若帳戶於國外,則因司法權為我國所不及,因此若欲查詢相關帳戶的資金流動,僅能依據司法互助的條約或協定,請求他國司法機關發動司法權為調查,但以我國目前情況,由於未得到國際承認,因此與他國多無司法互助的協定,即便能得到互助,他國亦會要求我國提出相關的犯罪證據資料,因為若無此事證,他國司法權亦不能無端發動來侵害隱私權,我國自然也無法為此請求,因此檢察官僅能要求當事人簽署同意書,以放棄隱私權的方式,來取得當事人開設於外國的帳戶資料。

惟任何人都有所謂不自證己罪的權利,簡單的說,就是無配合檢調機關,甚至法院調查證據的義務,因此不簽署同意書乃是法律,甚至可說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而這種權利是絕對的,不因這個人是總統,是殺人不赦的罪犯,還是販夫走卒,而有所差別。

因此關於陳家人拒絕簽署同意書的動作,確如檢方所言,是在推託,但這種不配合乃是其權利行使,媒體記者因非法律專門,而基於一種激情的指責與報導,以來吸引閱聽者,尚無可厚非,但身為法律專家的檢察官應深知此理,則此時更應積極找尋相關貪瀆的事證,以促使他國願意發動司法權來調查洗錢流向,而非等著當事人的配合,更不應隨著媒體起舞,以放話方式,污名化憲法所保障的不自證己的權。

拒簽同意書確實是不配合,但也是當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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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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