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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隱匿、是洩密、還是共犯結構之一?

(2008/09/04 00:41)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吳景欽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被檢察官以隱匿公文罪起訴後,聲稱在所謂調查局之母的感召下,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有關洗錢情資的公文的流向,除指出已交由陳前總統外,也點出曾面呈陳聰明檢察總長的事實,不過交給陳前總統的公文已不見,而陳檢察總長也立即出面否認,雖然在記者會中,葉前局長一再表達懺悔與抱歉之意,但還是讓人懷疑,這是否又是一起假道歉、真脫罪的戲碼?

關於葉前調查局長欲從第二副局長升任局長時,即曾傳出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對於此項任命相當有意見,要不是陳前總統力挺,葉局長恐也無法坐上其位,所以如果此傳聞為真,似乎也不難想像調查局長會有隱匿公文的情狀。

當然,法務部長對於新局長有意見,未必代表此局長有什麼大問題存在,畢竟調查局局長與部長間的嫌隙,此也非第一次,在十多年前,亦曾發生部長與代理局長間,為了是否扶正問題,而鬧到兩敗俱傷的事情。

所以,以調查局這樣一個兼具情治與犯罪偵查的機關而言,內部與外部的鬥爭傳聞總是不絕於耳,而會造成如此的情況,乃因其兼具有國家安全與犯罪偵查的雙重權力,自然也成為有心的在位者想要掌握的對象,這也是為何調查局明明屬於法務部底下,但法務部長往往對其無可奈何,而調查局長也號稱可直達天聽的原因。

而以目前葉前局長被起訴的罪名,只是刑法第138條的隱匿公文書罪,因為在陳前總統是否涉及貪污罪及洗錢尚無證據時,僅能先以此罪為起訴,而葉前局長開此記者會稱,已將公文交給陳前總統,並面告檢察總長,若屬實,自然也無隱匿之行為,隱匿罪的問題也不存在,會犯隱匿罪者,反而變成是陳前總統與陳檢察總長了。至於是否涉及洩密罪,由於調查局長向總統呈報資料,乃是正常且合法程序,至於陳前總統將此資訊告知其家人,則非其所能掌控,所以其也無洩密罪的問題。所以整個記者會雖然看似一種告解,實則又像是一場推卸責任的辯解,也讓大家見識了情治頭子的面目。

目前特偵組在偵辦此案件,以逆向的以錢追人的偵查方式,雖是妥當的,但由於司法互助的困難,再由於目前關於貪污事證尚不明確,使得檢察官遲遲無法對相關人士以有串供之虞聲請法院羈押,再加以媒體無論真假,隨時立即的報導相關訊息,整個偵查內容的公開,使得當事人可以有所準備,凡此種種,似也迫使檢察官又必須以起訴隱匿罪或者國務機要費案上,其目的似乎是藉由這樣的方式,告訴非正犯的這些外圍人員,能夠與檢方配合,只是若無太大的誘因,僅以千萬元獎金為鼓勵,似乎無法取得太大效果,畢竟涉及近十億的金錢,區區千萬元恐無法打動人心,且涉及者所欲的,恐非金錢,而是刑事免責。

但若明確表示,直接以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的刑事免刑,或者第2項不起訴處分為誘因,恐又太便宜這些人,不符合社會正義。而更可能的情況是,這些罪名未必會被判有罪,被告也無與檢察官交易的必要,尤其是國務機要費,如將來法院以等同於特別費的見解來處理,則其中一半無須憑證,只需要領據部分,可能會被認為是實質補貼,此部分即便流入私人口袋,也無不法,而能論以詐取財物罪者,僅為必須憑證的部分,而若被告能提出公益支出大於收入的所謂大水庫理論,亦可能因此無法定罪,自然也無後續的洗錢問題。特偵組的偵辦難度與壓力,恐非一些名嘴的紙上談兵般容易。

隨著媒體每天的報導與爆料,雖然滿足了民眾喜歡看戲的心理,但卻也因此增加了偵查的難度,尤其是已經成為被告者,也湊熱鬧來開記者會,看似一種救贖與告解,卻又不是那麼真誠,也因此留下的疑問比答案多,勢必又會引發一大堆名嘴指東指西,如質疑檢察總長與特偵組的公正性,或者未調查哪裡的秘密帳戶,或者為何不馬上羈押誰誰誰,凡此種種,如果檢察官真的照媒體辦案,台灣不僅會成為一個無法治、無隱私的國家,同時檢察官的獨立與中立性也永遠無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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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提供,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請勿隨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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