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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審查10元廉價商店 確保民眾安全

(2008/10/07 00:53)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台南市府擬於近期內配合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專案抽查,至市售廉價10元、20元商品商店及雜貨店,查察其販售商品是否符合商品標示法,並確實落實商品產地標示,以確保消費者健康與安全;市府同時呼籲消費者,如發現市面上廉價商店,有販售商品標示不完整商品時,請立即通報市府,聯絡電話:06-3901357,聯絡承辦人:林小姐。

台南市府指出,依據商品標示法標示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1)、主要成份或材料。(2)、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

又依商品標示法第12條規定:「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同法第16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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