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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3 21:18)
記者楊伶雯/台北報導
金管會已核准法人機構從事國內期貨交易得申請「法人機構避險交易帳戶」,並自13日起實施,期交所指出,即日起國內或國外法人機構都可申請開立避險交易帳戶從事期貨交易,避險帳戶的部位額度以其對應的現貨市值管理,不受各商品交易規則部位限制規範,可達完全避險。
期交所表示,過去法人機構在我國期貨市場交易,需受到各商品部位限制,雖得以避險目的,向期交所依個別商品分別申請放寬部位至多為原部位的3倍,但對持有較高現貨部位的法人機構,仍無法達到完全避險,為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功能,因應法人避險需求,促進市場健全發展,特別建立法人機構避險交易帳戶制度。
期交所說,自即日起國內或國外法人機構都可申請開立避險交易帳戶從事期貨交易,避險帳戶部位額度以其對應現貨市值管理,不受各商品交易規則部位限制規範;非避險交易帳戶部位限制則仍依現行各商品部位限制管理。外資除可直接開立避險交易帳戶外,亦得開立避險綜合帳戶從事避險交易,但經由避險綜合帳戶子帳戶交易者,規範與避險交易帳戶相同。
期交所指出,法人機構申請開立避險交易帳戶或經由避險綜合帳戶從事避險交易前,都應先向臺灣集保結算所申請提供其每日相對應現貨資料給期交所。
另外,法人機構依原「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作業要點」規定取得期交所同意放寬各商品部位限制資格者,依本案開立避險交易帳戶後滿一個月,其原放寬部位限制之資格即終止;法人機構得於開立避險交易帳戶一個月內,申請將同一期貨商下原一般帳戶未沖銷部位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至避險交易帳戶。
期交所為有效推廣法人機構避險帳戶,近日推出多項開戶優惠,包括自即日起至98年1月31日止,法人機構於避險帳戶從事交易,期交所交易經手費及結算手續費減半收取。
法人機構於開立避險帳戶後1個月內,將其持有期貨、選擇權契約未沖銷部位,自原交易帳戶辦理全部或局部部位移轉(以一次為限)至避險帳戶,免收部位移轉手續費。
自即日起至98年10月31日止,開立避險帳戶法人機構,每年應付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的查詢資訊傳輸費,第1年費用由期交所支付。
期交所表示,實施法人機構避險帳戶制度,在現貨市場波動較大的情形下,持有現貨部位較高的機構法人,仍得以透過期貨市場達到完全避險之目的,發揮期貨市場避險功能,提升其投資效益;且在現貨市場下跌的狀況,透過期貨市場進行避險,可有效疏解在現貨市場拋售持股之賣壓,對穩定現貨市場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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