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密帳/拉同志下水? 扁:要查全部查!不能選擇性辦案
(2008/10/14 13:01)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民進黨廉政會的裁決,前總統陳水扁14日透過扁辦發出一封公開信,強調尊重裁決,但建請民進黨要以相同的標準,針對選舉經費是否申報核實主動進行調查,所有曾參選過公職的黨員同志一視同仁,不能選擇性辦案,更不可有差別待遇。
針對日前民進黨廉政會所做的裁決,前總統陳水扁今日以一封給廉政會全體委員的「私函」,公開刊載在凱達格蘭學校的網站上面,表達對於民進黨廉政會裁決的看法。
陳水扁指出,對廉政會所做的裁決敬表尊重,且依「廉政條例」規定,僅經除名裁決者,得提起復議與再復議,廉政會的裁決等同於終局裁判,但該裁決所衍生的相關議題,他希望能一併敘明。
針對裁決主文第一點:「被檢舉人未誠實申報選舉結餘款項並匯出海外,構成違反廉政行為。」陳水扁說,「本人未誠實申報選舉經費、且有部分選舉結餘款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我的太太私自匯留國外,相關事證是否構成違反廉政行為,本人尊重貴會的裁決」。
但陳水扁同時強調,本案是由廉政會主動檢舉、自行調查後做成裁決,所以建請廉政會以相同的標準,針對選舉經費是否申報核實主動進行調查,所有曾參選過公職的黨員同志一視同仁,不能選擇性辦案,更不可有差別待遇,如此才符合社會各界對廉政會的期待、及民進黨的「清廉」價值。
針對廉政會在2008年8月22日及9月19日兩度來函,要求針對所提問題提出解釋或親自進行答辯,陳水扁說,他兩度函覆,就能力所及的部分據實以報,但部分問題所涉事項年代久遠已不復記憶,且非由本人所處理,相關細節無從掌握與知悉,因此難以具體回答,絕無拒絕或不配合調查的情事。
陳水扁表示,依據「廉政條例」第6條:「本會所調查違反廉政行為事件,如有下例之情形者,本會應停止調查,逕予處分,但經本會四分之三決議者,不在此限:一、一審法院判決有罪,予以停權以上之處分。二、二審法院判決有罪者,予以除名之處分。」第8條:「本會調查違反廉政行為事件後,得做成警告、停權或除名處分之裁決。」遍查相關條文,都沒有廉政會裁決主文第3點所述:「…被檢舉人未來若就相關案件一審判決有罪時,中央黨部應以等同除名方式處理後續事宜。」規定。
陳水扁認為,這個裁決已逾越廉政會職權,不無「訴外裁判」。若廉政會堅持原裁定,希望廉政會也能秉持相同的標準,針對類似的個案,包括眾多以貪污罪嫌起訴的其他黨員同志案件,做出一致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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