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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江陳會/《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

(2008/11/04 17:40)

江丙坤、陳雲林代表兩岸進行簽署,兩會代表針對包括【兩岸空運協議】、【兩岸海運協議】、【兩岸通郵協議】、【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等四項兩岸人民所關切的重要議題,進行協商討論後做成雙方共同遵守的協議,於(4)日下午於圓山飯店完成簽署。(記者邱榮吉攝)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大陸海協會會長陳雲林4日下午簽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主要包括訊息通報以及協處機制,未來在重大食品衛生事件發生時,應立即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召回商品並實地瞭解;確保受害人權益以及雙方通報責任查處情形。

《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全文如下:

為增進海峽兩岸食品安全溝通與互信,保障兩岸人民安全與健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食品安全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訊息(信息)通報
雙方同意相互通報涉及兩岸貿易的食品安全訊息(信息),並就涉及影響兩岸民眾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訊息(信息)及突發事件,進行即時通報,提供完整訊息(信息)。

針對前項查詢請求,應迅速回應並提供必要協助。

二、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協處機制,採取下列措施妥善處理:

(一)緊急磋商、交換相關訊息(信息);

(二)暫停生產、輸出相關產品;

(三)即時下架、召回相關產品;

(四)提供實地瞭解便利;

(五)核實發布訊息(信息),並相互通報;

(六)提供事件原因分析及改善計畫;

(七)督促責任人妥善處理糾紛,並就確保受害人權益給予積極協助;

(八)雙方即時相互通報有關責任查處情況。

三、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建立兩岸業務主管部門專家定期會商及互訪制度,就雙方食品安全制度規範、檢驗技術及監管措施進行業務交流及訊息(信息)交換。

四、文書格式
雙方訊息(信息)通報、查詢及業務聯繫,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五、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食品安全等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聯繫實施。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六、協議履行及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七、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八、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九、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七日後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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