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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5 00:48)
林弒中
那一天,台灣人的心被一個從專制中國來「欽差大人」徹底撕裂。為了爭取理應屬於人民的言論自由,避免威權時代復辟,老百姓再次走上了街頭,行使憲法賦予人民的抵抗權利。當然,結局是充滿鮮血的,也讓整個向中國獨裁政權表示不滿的抗爭行動被部份媒體扣上「暴力」之惡名。
矛盾的是,許多人在譴責暴力、追懲暴徒之餘,都忘卻了那一天至少有兩群不同立場的人民在互毆:一群多半手無寸鐵,偶爾混雜一些來路不明的幫派份子,沒有任何人下令使用暴力;另一群手持盾牌與棍棒,全副武裝,只待上級長官一聲令下,便要將對手打得頭破血流。我們要問的是:如果被打得到處逃竄的百姓被稱作「暴民」,施暴的警察呢?難道說只是因為其中一群人身穿制服,配戴警徽,就沒有任何責任?只因馬政府完全執政,所以警察施暴完全合理?難道台灣社會只剩「成者為王,敗者為寇」這樣的邏輯思維嗎?
警察與暴民的區別並不在那身制服,是否「合法」才是首要的考量。我們發現此次馬政府無法律依據的隨意劃定管制區,無搜索票對過路人車搜索國旗、抗議布條與標語,闖進百姓房間,沒有一件找的到法律依據。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從陳雲林到來的第一天開始,馬政府就已經完全自外於法治社會。一周下來,飯店房間被破門而入;氣球、布條、國旗被強行奪走銷毀;唱片行被砸;記者被痛毆;散步的一家三口兒子被條子追打到住院,老母親老淚縱橫。如果這一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那麼警察就不僅是「不當執法」,而是「徹底違法」。那些執行馬政府意志的警察同仁們,在遵守命令的同時,無形間不只喪失了「正當性」,也失去了「合法性」,他們徒具警察的身分,幹的卻是如同強盜一般的行徑,成了身披執法人員外衣的「暴民」,而馬政府也成為了台灣民主化後第一個「暴民政府」。
對於抗爭群眾中個別的暴民,我們可以透過體制內的刑事或民事責任來處置。但違法濫用公權力的暴民政府,至今卻沒有人願意出來為這一段日子裡所有違法的執法負起政治與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上,依據國家賠償法「結果不法」的理念,當人民受有損害,行政機關必須證明其沒有不法,否則所有執行機關連帶負賠償責任。政治責任上,我們也要問:是誰下令恣意妄為的劃管制區?是誰要求不能有國旗出現?是誰允許沒有令狀搜車破門?是誰讓記者與路人被打到住院?如果沒人承認,那我們只能猜測,可能是陳雲林親自下的令,因為馬政府已經「事實上」被統一了。
(●作者林弒中,筆名,北市,法學院研究生。本文版權為作者所有,言論不代表NOWnews.com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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