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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00:43)
孫亨利
我發現美國各地的執法人員用手銬銬嫌犯時,與台灣最大的不同處就是將被銬的雙手都反到背後來銬。不論什麼身份,無論大官、大明星、富商巨賈,只要合乎嫌疑犯或現行犯的條件者就可逮捕,凡逮捕必上手銬,上手銬必將手反到背後。無論對付強盜、小偷、行兇、鬧事、故意破壞他人財物、強姦、貪污、走私、販毒、打老婆、或酒醉駕車者都一樣銬法。手銬在背後的人犯照樣可坐進警車後座,還被繫上後座的安全帶。從未見像台灣千篇一律都將雙手銬在腰前,所以最近見到嫌犯們流行舉起被銬的雙手擺出英雄式的姿態,以期引起暴亂,影響司法審判。
把犯人的手銬在腰前是非常危險的,在被捕嫌犯的情緒失控狀況下,往往不計後果什麼拼命的事都做得出來,他或她可以高舉雙手用手銬當武器重擊執法人員,也可以用兩臂從後方套住他人的脖子,以手銬的連接處當勒人的繩索,一分鐘內就可取人性命。等事情發生後即使將肇事者判以重罪,也無可挽回無辜犧牲者的生命。所以極宜儘早預防。
目前若查無相關法令規定手銬必須銬在腰前,則將銬在腰前改為銬在背後應該沒有什麼困難,且因不用修法而可立即實施。既然已發生銬著的嫌犯有高舉雙手的危險動作,為何不考慮立即改變一下銬法?當暴力的野火被點燃和蔓延時,執行公權力會動輒得咎,但明明有公權力而不敢執行,將會使野火燒得更不可收拾。希望大家來支持這些執法人員,給他們力量和勇氣,身為他們的各級長官更不可怕事,應全力支持,千萬不可在基層人員根本沒有過失下,先向人道歉。
或有人說將嫌犯的手銬在背後會違反人權。我的看法是銬在腰前和銬在背後,若被銬者無圖謀不軌的念頭,兩則在剝奪人權的程度上應無多大差別,其差別只是給銬在腰前者不該保有而保有了若干圖謀不軌的空間。
為保障守法守份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法律允許執法者剝奪嫌犯一定程度的人權。正如我們乘飛機時必須接受安全檢查一樣,我們要被搜身,那也是法律為了大眾的安全要乘客忍受被剝奪若干程度的人權。若執法有過當之處應提出抗告,而非譁眾施暴,並動輒無事生非,如此,台灣將永遠保持「冒險家的樂園」的頭銜,必不為大家所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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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孫亨利,電腦程式師,曾在台灣任教於大學,赴美後從海運船務主管退休,現居加州。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版權為作者所有。※→孫亨利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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