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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S新聞台禁播事件 北院判NCC國賠3億4869萬

(2008/11/19 18:08)

東森新聞S台遭撤照關台,NCC判賠3.4億。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台北地院今天(19日)判決,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否決換照而停播332天,這期間所造成的損失將由國家賠償,因為新聞局廣電相關業務已經移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負責,因此判決NCC國賠3億4869萬元。

94年7月,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認定新聞節目太少,而且與當初申請營運的計畫不符,因此不准東森新聞S台換照而停播。東森指出,新聞局的理由太草率且不充分,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最後獲准可以更換執照,於95年7月19日復播,東森也開始著手要求國賠。

台北地院審理指出,用違失遭罰款的數據來看,金額最高的是三立電視台,東森新聞S台則是第三名,況且依廣電法實行細則,當時的新聞局也應該先給東森新聞S台補正營運計畫的機會;法官認為,新聞局對東森S台直接祭出不准換照處分,已經強烈違反平等原則;況且新聞局未依此細則行事,處分程序上就已經不合法,違成東森損失,應該國賠3億4869萬元,不過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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