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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明明就是有「評鑑淘汰不適任司法官」機制
2008年11月20日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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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金剛,文字工作者。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小金剛
由法務部首頁97年11月17日的新聞發佈中第1條“法務部對於報載「檢方濫訴貪瀆定罪率僅五成五」之意見"內文中提到「評鑑淘汰不適任司法官、究責與冤獄賠償」,敘述:「本部於85年7月15日頒訂「檢察官評鑑辦法」,89年6月29日修正,評鑑對象為檢察官,評鑑事項包括濫用權力,侵害人權者等7項事由,如有違法失職情形者,得函請各該檢察署依法處理之建議。前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所作懲處建議,送請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參處,如作成懲處之決議後,即簽奉部長核定後發布懲處令。」
明明就是有法可懲處檢察官,可是為什麼都沒懲處到任何一位檢察官呢?王部長在上任前還說要訂定「淘汰不適任檢察官辦法」,一直到現在也沒下文,小民還以為台灣沒有任何法律可制衡檢察官的濫權、違法辦案呢?
媒體過度的滲透力,加上無所不用其及挖內幕,極盡誇張的報導,不管是政治人物的弊案、或是藝人八卦,都可見到媒體功力,但媒體從不負查證的責任,以致報導對當事人有極大的破壞力,藝人八卦也就罷了,為何司法案件都能極為詳盡的被報導,這與執法官員的辦案手法有極大的關連,而且似乎是天天發生的事情,難怪讓百姓以為真的是無法可管,管這些違法的執法官員。如果台灣人民的司法人權如此不被保障,那麼「檢察官評鑑辦法」廢掉算了,根本沒人用,上位者也不用在乎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有多少,什麼「偵查不公開」、「無罪推定論」的相關規定也可以廢了,反正也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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