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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間多次性侵親生女 狼父遭判刑15年並強制治療

(2008/11/21 02:12)

社會中心/員林報導

為逞色慾、罔顧人倫,對未成年親生女兒進行長達10年猥褻和性交,彰化地院昨天將這名毫無人性的父親判處15年徒刑,並諭令強制治療。

法院指出,被告自女兒國小三年級(即民國89年)起,因太太忙於生計,每天需外出賣菜或做工,明知女兒未滿14歲竟罔顧人倫,趁與女兒單獨相處時,每月一次在住處連續以毆打、斥罵或施加腕力等暴力方式,強行觸摸女兒陰部或胸部,有時一邊猥褻一邊自慰滿足性慾,對女兒猥褻行為,連續至國小五年級為止。

法院調查,女兒就讀小五時,被告見女兒發育成熟,乃從91年至94年間,以每4個月一次,先後10次強制性交女兒,95年起至96年7月,被告又5次對14歲的女兒進行性交,至女兒就讀高職二年級時,因鬱鬱寡歡為同學發覺,乃鼓勵向老師求救報警偵辦。

法院強調,多次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被告,對親生女兒未予保護已屬不該,竟為逞其色慾、罔顧人倫,因女兒年幼可欺即藉照護之機會,在長達10年時間內,對女兒進行猥褻和性交,造成女兒身心的創傷至深且鉅,嚴重違反家庭倫常,應量處15年徒刑以示懲戒,並勒令進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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