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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面對的真相─李漢卿分局長為什麼自稱為「勸導」?

(2008/11/23 00:33)

(●作者Themis,北縣淡水,大畢,自由業。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Themis

為了執行警方所稱之「國賓勤務」,北市府「警察局」(請注意,並非職掌噪音的環保局或是職掌市民健康的衛生局)北投分局分局長李漢卿,在「接獲附近商店檢舉」,為了「播放音樂音量太大」與「嚴重影響營業與身體不適」,率領大批配備盾牌與警棍之員警,進入了「中山區中山北路與民生東路口」的上揚唱片行「勸導」(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警政新聞);繼之如媒體畫面所見,引發了所謂的「警民推擠」。

即便事後在市議會面對市議員與外界質疑,李漢卿分局長仍舊強硬表示他是「勸導」該店家降低音量,還頗甚委屈表示受到外界「抹黑」。當外界沸沸揚揚在討論「言論自由」與「警方執法過當」的問題時,其實,也許回過頭檢視李漢卿分局長的行為與說辭,更能看清楚爭議的關鍵,而不致迷失方向。

李分局長一再堅持的「勸導」之說,更是本案之重要關鍵之一,也是被諸多討論者所輕略的關鍵之一,特別是當外界質疑警方是否有所謂「執法過當」或是「違法濫權」而爭執不下之時。

不論是「勸導」或是「勸告」,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行政指導」的一種表現。而這種法律約束力,是相當的低,但是,發動的任意性卻是相當高。法律約束力低,是因為被施以勸導的人民,其實是可以輕易拒絕且公權力須立即停止勸導之類的行政指導;發動的任意性相當高,是指公權力發動「勸導」所需的法律先決要件並不需如「強制處分」(例如:對人身自由之強制、或對商店的禁止營業等作為)般的「要件與程序必須明確」與注意「比例原則」約束,原意是為賦予公權力能當下發揮不具強制性的緊急應變能力,但是,仍須謹守人民得以拒絕權力與「法治國原則」的界限,不能造成人身的強制力侵害與事後不利的處置。

以致,當北市府警方或是李漢卿分局長將其行為定位成「勸導」行為後,則可順利擺脫法律與「法治國原則」的約束,使得其警力發動的任意性可以不必受到種種程序上及要件上的檢驗與批判,更是能卸除造成衝突之責任,這也是為什麼李漢卿分局長膽敢於議會殿堂上反聲高嗆質詢之故。

但是,從當日新聞畫面來看,分局長頂其位高權重之身份,率領十多二十幾名手持盾牌與配備警棍的員警,進入並重重圍堵住店家出入口之時,這樣的警力陣勢,在「任意的」、「理性的第三人」之眼光中,這樣像是法律強制力極低的「勸導」嗎?出入口被堵成這樣,店家還能夠營業嗎?誰膽敢在重重警力包圍的壓迫之下,拒絕這種行政指導性質的「勸導」?這實際上是「強制處分」作為還是行政指導性質的「勸導」?更令人懷疑的是,警方新聞稿字字句句稱是店家主動配合降下鐵門,但是,電視畫面所見者,乃是見到警方的人牆是在拉扯鐵門,事後,店家也是抱怨警方此舉導致鐵門之毀損,兩造說法之差異以及電視畫面上的表現,警方應該更詳細與誠實解釋為宜。

更何況,李漢卿分局長若是要選擇以「勸導」的方式進行,又何必大陣仗率領攜盾帶棍的員警們進入店家並圍堵?若是熟悉當地街道者都知道,與上揚唱片行僅一路之隔的對街,正是中山分局的中山二派出所的位址。越區執行勤務的北投分局分局長為什麼不會去電協調該派出所協助「勸導」勤務?好歹該派出所也與上揚唱片行為鄰甚久,於法、於理、於情,有必要勞動越區執勤的北投分局分局長來大陣仗圍堵店家嗎?搞不好人家派出所只要打個電話進去給店家就能了事,何必付出這麼大的代價,不是嗎?

拉丁法諺說「暴力也可能戴著法律的假面具」。在這場風波之中,警方找到了「勸導」的假面具,假「行政指導」之名,卻實際產生了對於人民與店家的強制處分之效果,約束了其人身自由與營業自主。「法治國家」這四個字之真義,乃指法律所要制約者,並非人民,而是要制約國家公權力,毋使其恣意濫權,侵害人身。在李漢卿這事件之中,我看到一股不受制約的國家公權力,不但戴上了法律的假面具,還曲解了法律與「法治國原則」之界限!戴著法律的假面具之公權暴力,遠比街頭滋事者的暴力傷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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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hemis,北縣淡水,大畢,自由業。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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