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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盛茂一審判刑10年 繼續羈押不得交保

(2008/12/04 11:07)

隱匿公文,葉盛茂遭檢求刑2年6個月。(圖/圖卡翻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嫌洩密等案,台北地方法院今(4)日上午11時宣判,葉盛茂因涉嫌圖利、洩密以及隱匿公文,判刑10年,且繼續羈押不得交保。

葉盛茂共涉及隱匿公文、洩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圖利前總統陳水扁一家等四罪,其中在圖利部分,一審判刑8年半;洩密、隱匿公文判刑2年半,合併10年刑期、褫奪公權5年。

對於判決結果,在場聆聽的葉盛茂相當震驚,一度扶著桌子才能站穩,他的妻子原本以為先生可以交保或釋放,但結果卻是還押看守所,她離開法院時對媒體表示「台灣不是人權國家嗎」,失望、不滿之情溢於言表。

葉盛茂涉嫌隱匿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海外洗錢案,檢方在他的黑色公事包中,搜到當時要呈報的公文影本,加上他坦承未將公文情資交付總長陳聰明,檢方在8月28日偵查終結,葉盛茂依刑法第138條毀損、隱匿公文罪嫌提起公訴,並求刑2年6個月,成為中華民國司法史上第一位被起訴的前調查局長。

葉盛茂在9月2日召開記者會,公開坦承將前第一家庭疑似洗錢的情資公文交給前總統陳水扁,陳水扁事後告訴他公文已找不到,台北地檢署為釐清真相,9月5日分別傳訊葉盛茂、陳水扁兩人,追究可能另外衍生的隱匿公文、洩密等刑責;10月6日再度開庭時,法官認為他涉嫌圖利扁家,當庭收押禁見;10月8日,台北地方法院傳喚再度陳水扁和葉盛茂公開對質。

本案11月13日進行最後辯結庭,葉盛茂再三強調,他所作所為全都出於「忠誠」,不是為「陳水扁」服務,他還表示,如果知道如此,當初就不會把公文交給陳水扁,對於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

葉盛茂雖自11月13日裁定解除禁見,委任律師杜英達也兩度聲請撤除羈押,至今已收押近2個月。

此外,本案調查期間,又爆發出葉盛茂疑似將調查局南部機動查緝組查緝中的花蓮三棧溪案,洩漏給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讓葉盛茂又增涉一個洩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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