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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政院:大陸股東可認購有價證券 不可當選董監

(2008/12/04 14:28)

台股仍是震盪的表現。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未來將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來台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並允許上市上櫃公司的大陸員工及來台掛牌海外企業的大陸股東得依法認購、獲配有價證券。政院也明確規定數項陸資行使股權的限制,包括不得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等。

行政院長劉兆玄指出,行政院會通過「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將作為未來開放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的管理依據。劉揆希望此辦法施行後,能吸引更多外資投資台灣,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加速國際化與提升競爭力,營造台灣成為亞太資產管理及籌資中心。

金管會表示,「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草案是依據「適度開放陸資投資國內股市方案」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項的授權,並參考「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及「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條文共計47條。

金管會表示,QDII來台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必須遵守數項規定,包括:原則比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管理方式、應辦理登記及委託保管銀行投資證券及期貨與其他配套管理措施。但不得投資興櫃有價證券及店頭衍生性商品,也不得借券、標借、信用交易、開立綜合交易帳戶。

至於上市上櫃公司的大陸員工及來台掛牌海外企業的大陸股東得依法認購、獲配有價證券,則須遵守依法得認購或獲配有價證券、應依規定辦理登記、投資專戶僅能賣出不得買進等規定。

政院也明確規定數項陸資行使股權的限制,包括:不得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不得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不得控制或影響公司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且表決權之行使,原則上應由台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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