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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4 12:23)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建請政府將「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的「野草莓」,總算如願以償了!行政院會今(4)日上午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除了刪除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還將申請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有多項重點,包括:刪除現行條文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規定;將申請許可制,修正為報備制;兼顧集會遊行者與警察機關之整備,包括路線、場地之勘查、協調溝通等作業事宜,有必要於舉行室外集會、遊行5日前,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如有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此限。
此外,修正重點還包括:明定集會、遊行應和平進行;集會、遊行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並應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明定集會、遊行應兼顧學校上課期間、設有病床收治病人之醫療院所或夜間之安寧,其於主要交通幹道舉行之集會、遊行,並應保留交通往來需要之道路,不得壅塞交通。
修正重點也包括: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以確保集會、遊行之順利、和平進行及維持社會秩序。如有逾越前項管制線者,授權主管機關得予強制排除、驅離;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兼顧國家重要機關、地區、設施等安全維護之考量,於重要機關、處所周邊舉行之集會、遊行,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必要安全距離並予公告,以維護機關(構)、地區正常運作及安全秩序;刪除刑罰規定,回歸普通刑法。
本次修法還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並應符合比例原則。明確限縮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之情形下,警察始得行使命令解散權。且行使應符合比例原則,於警告、制止無效時,始得命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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