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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馬政見/政院通過陸生來台就學 採「三限六不」原則

(2008/12/04 14:46)

教育部長鄭瑞城再三強調,開放陸生來台和大陸學歷採認有配套。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第22條之1修正草案,除開放招收陸生來台就讀大專校院與放寬大陸學歷採認,也決定採取「三限六不」原則,審慎推動後續相關措施,以保障本國學生的權益。

政院表示,基於大陸地區學生入學方式及名額等應與一般生有所區隔,為避免影響國內學生權益的考量,同時配合修正「大學法」第25條及「專科學校法」第26條,於特種生身分類別增列大陸地區學生,並將港澳學生納入。

至於招收陸生的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等相關事項等辦法,將由教育部擬訂,報請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也一併配合修正,由政院核定。

政院指出,所謂「三限六不」原則就是「不加分優待」、「不會影響台灣學生就學權益」、「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校外打工或兼職」、「不會有就業問題」、「不得報考公職人員考試」、「限制採認之高等學校」、「限制來台陸生總量」、「限制醫事學歷採認」等。

政院進一步指出,為保障本國學生的權益,未來開放陸生來台就讀大專校院與放寬大陸學歷採認,仍有若干原則限制,包括:陸生來台就讀或考試均不給予加分優待、陸生來台就讀的錄取管道不同於台灣學生、政府不編列預算作為陸生獎助學金、陸生必須符合來台就學目的,不得於校外打工或兼職、陸生停止修業或畢業後不得續留台灣、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得報考我國「公務人員考試」(各級高、普、特考)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各種專業證照考試)、我國僅認可學術聲望卓著與辦學品質績優的大陸地區高等學校、限制全國招收大陸地區學生總數、限制大陸地區所有涉及我國醫事人員證照考試的學歷採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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