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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5 19:14)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多次在探望扁後,代替他對外發表言論,檢調質疑鄭文龍行徑已踰越律師的分際,但律師公會調查後,認為陳前總統和鄭文龍的行為言論,都在合法的範圍之內,因此不予以懲戒處分,對此,法務部5日晚間表示,台北律師公會對刑事訴訟法、言論自由與抗告標的有所誤會,法務部深表遺憾。
律師鄭文龍因為多次替羈押中的阿扁發表聲明,包括:轉達10大禁食聲明,痛批特偵組想要約談扁媽抄家滅族之舉等等,外界質疑鄭的行為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法務部遂函請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律師公會查明,並依法辦理,不過,台北市律師公會在5日上午做出決議,認為鄭文龍只是本於阿扁的言論自由,並未干涉到檢方的偵查權,也無不當之處,因此不予懲戒處分。
律師公會強調,這完全是通盤性的依法論法,並非特別為扁案背書,律師公會也表示,羈押中的被告,除了本身涉及的案件外,其餘的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且檢方擁有的強大國家公器,律師的辯護權更該保護,律師公會希望北檢的調查就此打住。
對此,法務部在5日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羈押禁見的被告本人不得對外接收或傳遞訊息,其委任之辯護人更無權利代為對外公開傳遞訊息,台北律師公會認為,鄭律師有權代扁發表聲明,尚不致使社會大眾誤信為係鄭律師的陳述,顯然對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禁見的本旨有所誤會。
法務部也表示,羈押禁見的被告訴訟權益仍受到充分保障,所以委任律師不在禁見範圍,但律師在接見被告後對外發言,仍應該受到禁止接見及通訊原則的限制,若是律師可以在接見禁見被告後,對外轉述與被告的談話內容,將完全破壞羈押禁見制度,台北律師公會認為,鄭律師是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規定,可以代羈押禁見之扁對外公開轉述其聲明,亦是有所誤會。。
法務部並認為,檢察司在11月24日法檢司字第0970804515號函送鄭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一案,係因鄭律師於同年11月13日、18日與扁會面後,替其發表禁食之十項聲明,以及有關抄家滅族之聲明,可能違反律師法第1條、第2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第7條、第20條及第24條等規定,並非以鄭律師代扁提起抗告為調查標的,因此,台北律師公會認為,鄭律師代扁提起抗告的言論,係為維護當事人利益,而提出對偵查、羈押程序不當之質疑,屬於律師職責之正當行使的說法,更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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