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民政處提醒 09年遷戶籍者應回原戶籍地領消費券
(2009/01/08 21:49)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台南市政府民政處8日表示,由於消費券造冊標準日為97年12月31日,消費券發放是依造冊標準日前戶籍排訂,民眾如果在今年1月1日後辦理戶籍遷移,還是要回遷移前的戶籍地領取通知書,並依通知書到指定的發放所領取消費券。
台南市政府民政處指出,內政部規定「未成年需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消費券、「受託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之國民」,因此就算已年滿18歲、有身分證的大學生,如果未滿20歲也不能代表幫全戶的人領取。
爲使市民1月18日順利領取消費券,市府動用5110位工作人員在各區成立403個消費券發放所,1月8日、9日調訓消費券發放所主任、副主任管理員至市府10樓禮堂講習,預計共有806人參與講習。
市府民政處長戴鳳隆特期勉消費券發放作業的工作人員本著歡喜心,在景氣寒冬中爲市民送上一份溫暖的小紅包。也特別叮嚀主任管理員、副主任管理人利用公餘多多閱讀消費券工作手冊,共同努力完成第一次的消費券發放作業。
市府民政處表示,台南市約有770,822人可領取消費券、預計發放約新台幣27億7千4百95萬9千2百元,換算成消費券也就是約發放500元消費券462萬4,932張、200元消費券231萬2,466張。民眾可望於1月15日前收到通知單以及消費券宣導折頁,民眾如果想知道到那個發放所或對應郵局領取消費券,可上內政部網站查詢,網址:http://3600.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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