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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8 14:45)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針對發現有標榜日本進口的農產品,實際上卻是國產農產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8)日表示,如果有業者使用他人商標或包裝不實,將涉及侵害商標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商品標示法等規定,一旦接獲檢舉,將移送農委會、經濟部等相關單位處理,最高將可處2500萬元罰鍰。
對於媒體報導日本農林水產省調查發現國內許多農產品使用類似日本產地「包裝」或「標示」,實際上卻並非產自日本一事,公平會今天表示,首先,在商品包裝部分,業者如有使用他人商標或商品包裝有不實標示,將涉及侵害商標權、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商品標示法等規定。
其次,如果是在「廣告」上宣稱產品產自日本,但卻與事實不符,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就商品之產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之虞,如經查獲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絕對會予以嚴懲,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將可處新臺幣5萬元至最高2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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