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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0 00:49)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為重罰地下電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修改廣播電視法,其中對於地下電台業者和地下電台的所有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和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NCC法務處專員黃文哲9日表示,條文中的罰鍰和罰金指的是「銀元」,若換算成新台幣,必須要乘上3倍,也就是地下電台所有人,最高將處新台幣1500萬元的罰金。
為了嚴格取締地下電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修改廣播電視法第45之1條和新增第45之3和第45之4條條文,其中對於地下電台業者,將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沒收設備,而地下電台的所有人,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媒體質疑1萬和5萬罰鍰,怎麼會是重罰地下電台?NCC法務處專員黃文哲今天表示,條文中的1萬、5萬、100萬和500萬,若以重罰定義來看好像不多,但是因廣播電視法是民國65年公佈實施,而那時候罰鍰和罰金的計算標準是以「銀元」計算,依照特別法規定銀元與新臺幣換算標準,1銀元等於新台幣3元。
黃文哲說,若以此標準換算,地下電台業者,將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並沒收設備;而地下電台的所有人,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媒體詢問,為何不在這次修法改為新台幣,還仍以「銀元」計算?黃文哲說,因為這次廣播電視法是小幅度的修改,若只有修改這些條文,恐與其他條文不相符,不過一定會在今年6月大幅度修改時全面改為「新台幣」,才跟得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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