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新聞

速報>>

「貪污治罪條例」修正三讀通過 「被告」須說明財產來源

2009年4月3日 15:37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3)日下午排定處理「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表決後,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順利於院會中三讀通過,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未來檢察官可命令被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針對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今天下午三讀通過的「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被列為貪污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於偵察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其本人就來源可疑的財產提出說明」。

法條還規定,若該名公務員「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

法條也規定,若該名公務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察、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產」。

政治最新:

網友回應

NOWnews 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