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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3 19:11)
記者王宗銘/台北報導
監察院3日針對龍潭購地案決議,通過行政院前秘書長劉世芳、國科會前主委魏哲和與竹科局前局長李界木等三人的彈劾案,彈劾文指出,該三人協助陳水扁前總統,藉政府推動「兩兆雙星」政策之名,耗費新台幣百億餘元公帑,執意購置民間達裕開發公司已開發完成而滯銷之龍潭科技工業園區土地,並意圖納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以抬高價值,三人枉顧法令,違背職務,有重大違失。
彈劾文中指出,陳水扁與吳淑珍收受達裕實際負責人辜成允支付之佣金4億元,協助其將該公司已開發完成而滯銷之龍潭工業園區土地高價移轉由政府收購;劉世芳、魏哲和及李界木等三人,違背職務、法令戮力配合,執意耗費鉅額公帑,高價購買前開土地,惟該土地因條件不足,迄今仍未能正式成為科學工業園區,肇致政府嚴重損失。監委表示,陳前總統顯有失職之處,只是監院礙於職權無法彈劾。
陳水扁98年1月6日於台北看守所內,應此案調查委員詢問時表示,「北部也聽到林百里的廣達集團希望發展面板產業,需要一些用地,在龍潭有屬意的土地,希望政府納入科學園區…林百里其他地方都不想,我們也介紹了很多地方給他,他都不要,他的產業就在桃園,一部分在龍潭。」
但是此一說辭與調查發現的事實真相不盡相同,林百里最初屬意的土地並非龍潭工業區,而是桃園科技工業園區,此有廣輝電子92年8月15日致科管局函為憑,依該函所示:龍潭工業區現已開發之土地,無法滿足該公司設廠需求,該公司建議將桃園縣政府報編委託亞朔開發公司開發之桃科園區,比照科學工業園區開發模式,提昇由國科會主辦。且林百里當時也無任何產業在龍潭。「龍潭工業區乃為科管局李界木銜陳前總統之命,與國科會及行政院共謀,契而不捨奮力推銷予林百里之結果。」
科管局於92年12月2日正式陳報國科會,請准轉陳行政院核定龍潭科技園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並辦理土地先行使用暨取得事宜,其中說明三敘明:為符合廣達公司用地時程需求,經該局初步與開發龍潭科技園區之達裕公司協商結果,第一期約76公頃已開發土地將以「先行提供使用再協議價購」方式辦理,並原則同意於3年後平均以每坪4.08萬元出售予該局,購地費用約需91億元;另二期約122公頃未開發土地,則擬依桃園縣政府所訂徵收補償標準辦理價購,所需地價款約18.5億元,雙方並擬具土地先行提供使用暨買賣協議書草案。
至所需土地費用,擬由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先行借款支應,另二期土地徵收費及一期土地購地費用,則未來再循預算程序分年編列。
案經行政院函轉經建會,副主委何美玥分別於12月15日及19日2度主持召開「研商龍潭科技工業園區納入科學工業園區並辦理土地先行使用暨取得事宜」幕僚會議,原則同意廣達公司進駐龍潭工業區,但對取得龍潭工業區之方式則有不同看法,科管局提出之方案,為先租後購(第一方案),但與會之主計處以科管局作業基金之負債於93年底預計高達526億元,若再支出109.5億元購地,則基金財務負擔嚴重,以書面表示否定意見,建請廣達公司優先使用國科會之銅鑼、路竹基地及經濟部尚未使用之工業區土地。
經建會對此項政策多所質疑,此有經建會92年12月15日及19日「研商龍潭科技工業園區並辦理土地先行使用及取得事宜會議」紀錄,以及行政院92年12月31日院臺科字第0920071145號復國科會函可稽。為此於93年初(本院所有約談參與對象均表示記不起是何日,起訴書稱係元月1-9日間某日)須由陳前總統出面召集重要官員至總統府協商處理。
對此陳前總統亦對調查委員坦承:「一直到2003的年底,事實上行政院也已經同意要把龍潭基地納入科學園區,只是土地取得一直沒有辦法有完整答案…李界木…也順便跟我報告龍潭基地土地取得問題,我向他說,我再跟行政院瞭解。我請人電請游院長…林信義…魏哲和…李界木來總統府一同聽報告。在局長報告土地取得困難問題以後,經過大家討論,我問大家對第一方案的意見,大家說這麼重大的投資案在選舉期間會被批評…但不是我在決策,第一案就會成,還要考慮其他因素,若是2、3個月價錢談不成,就放棄第一案…」
但是此一說辭與調查發現事實全然不同。事實上,並沒有所謂「土地取得一直沒有辦法有完整答案」的問題,有關「土地取得」,經建會當時已議定兩個方案供國科會選擇,陳前總統所稱「第一案」,係由政府出資109.5億元(依92年12月5日國科會報院公文,第一期款91億元加徵收第二期土地18.5億元)購買達裕公司土地,再轉租給林百里設廠;第二案則是林百里自己先購買第一期土地,政府徵收第二期土地設置為科學園區後,林百里所取得的第一期土地再依據「民間併入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併入。
問題真正的癥結不是在「價錢談不成」,李界木與達裕價錢談得非常融洽,並於92年11月18日前即與該公司就土地租金與售價方面取得初步協商結果,只因經建會要求國科會應「評估政府財政負擔及效益」擇優辦理,依法行政的公務人員皆不會在此時選擇第一案,況且林百里於92年12月25日經建會發文函復行政院前,即已傳真給經建會,表示上開兩個方案他都接受。據悉林百里也開出價格,準備自行向達裕公司購買第一期土地,國科會實無選擇第一案的任何「立場」與「理由」。
這樣的情況怎能名之有「土地取得一直沒有辦法有完整答案」之問題。陳前總統說「經過大家討論,我問大家對第一方案的意見」,惟渠為何不站在政府的立場,選擇第二案來徵求與會行政首長之意見,況選擇第一案,自可依據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依法辦理徵收或協議補償地價,並不會出現價錢談不談得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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