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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8 17:10)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針對王清峰今(8)日表示,雖然廣電法規定新聞內容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但是對於媒體和政治人物發表評論偵辦中案件卻無罰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根據廣電法第22條和43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不得評論,違者可處罰鍰,最重可停播,所以應有罰則。
法務部和國防部今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宣布3個月來的查弊成績,法務部並且挑出12件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並分項提出改進措施、研修法規與預防之道,其中歸納出偵辦中檢察官所遭遇的13項困境,提出28項因應對策。
法務部長王清峰認為,對於社會矚目的案件,因媒體和政治人物不斷發表評論,使得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還需要分心澄清,造成不必要的負擔,雖然廣電法施行細則規定新聞內容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但因無罰則形同具文。
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根據廣電法第22條規定「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而且廣電法第43條也規定,若有廣電事業違反第22條,將處以5000元至20萬元的罰鍰,而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
NCC也說,根據今年2月才修正完成的衛廣法修正草案第20條,未來電視媒體記者在採訪時,若採訪對象「爆料」,媒體必須要盡查證平衡責任,否則將會處以罰鍰,嚴重者甚至停播,至於政論節目,僅有文字上的提醒,但是並不處分。
NCC認為,如果法務部希望在衛廣法再納入管制名嘴罰則,可在衛廣法修正案送到行政院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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