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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縣/走失兩貓賠10萬 送貓志工:不在求償是要尊重生命

(2009/09/15 23:41)

桃縣╱走失兩貓賠10萬 送貓志工:不在求償是要尊重生命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日前傳出「走失兩貓索賠10萬」新聞越演越烈,桃園縣動物保育協會及台灣樂活動物協會連日來均接到民眾指責電話,跟台灣樂活動物協會認養貓狗民眾,甚至想以「退養貓狗」行動抗議。15日早上在縣議員舒翠玲陪同下,在縣政府議員聯絡室召開記者會說明始末。送貓志工劉雅甄及台灣樂活動物協會理事長吳嘉珍在記者會中強調不是針對「遺失貓」的行為提告,是對程小姐「漠視生命,不願負責」的態度提告。

縣議員舒翠玲表示,透過電話跟程小姐聯繫的結果,程小姐坦承遺失貓此事自己有疏失,日前當中國時報記者採訪她時,她並不知道記者會如此報導,導致劉小姐及動保協會名譽受損,原本有意參予協調記者會,但與家人和朋友商量結果,決定不再淌這渾水,「要罰10萬就罰吧!」但必須等到她有工作才能被罰。

送貓志工劉雅甄出示調委會的判決書以及有程婉茲親筆簽名的認養切結書,並發表一份沉痛的聲明書。聲明書中說,程小姐在調委會中坦承兩貓失蹤後三天,還聽到兩貓在防火巷的叫聲,因為防火巷很暗,所以她找不到貓,

劉雅甄表示,程小姐對她所提問:「為何不利用手電筒照明?」「為何不用誘貓籠?」「為何不通知我?」竟然通通回答:「沒有想到!」由此可見她跟本沒有盡全力尋找,甚至連尋貓啟事都沒貼。

因為養了一年半的貓,她竟然連一張照片都沒有,此舉實在令人心碎。因此,調委會才判決程婉茲須賠償十萬元。

劉雅甄並說,94年底開始送貓至今將近4年,共送出265隻貓狗,走失的共有9隻,但她只有對程小姐提出告訴,因為她嚴重違反認養切結書之約定,未在貓6個月齡時結紮,讓貓在流離失所之餘,還要承受哺育幼貓之苦。未在失蹤後12小時內通知送養人,錯失與送養人一起協尋貓的黃金時間。貓失蹤後半年,經她追蹤才知貓已失蹤,這樣不負責的行為,讓她感到非常難過。

她表示,她並不想以兩隻貓孩子的失蹤發財,她可以接受程小姐到新屋收容所當志工抵還10萬罰金,也同意程小姐將10萬元捐給任何一個動保協會。

台灣樂活動物協會吳理事長說明,並不是每個愛心認養人都是有責任感的好飼主,訂定賠償金的用意是希望認養人在認養時能考慮清楚,在貓狗長達10-15年的壽命中,要善盡照顧之責。自從訂定懲罰金之後,貓狗的遺失率降低很多,可見得訂定罰金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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