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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30 13:23)
雷倩
媒體報導中政府與民間公司「都有委屈都理虧」的高鐵大戲,最近正在轟轟烈烈的演出「都在撒謊都解套」的第二幕。一邊有殷琪-毛治國─歐晉德的發言佔據媒體的版面,一邊有肥貓、求償、三大新站興建等議題吸引眾人的目光;而其背後,從去年12月24日金管會同意高鐵改變折舊方法的一紙公文開始,到7月5日交通部與銀行團簽備忘錄,精心設計的解套方案正按部就班的展開、、、
要看清這齣精心策劃的大戲,首先必須認清這條不公不民的高鐵,從過去到現在的爭議可歸結為三大謊言:
謊言一、高鐵為民間BOT
BOT的核心在民間公司的興建及營運需自負盈虧,銀行團以專業控管財務風險,政府則退居二線,僅配合辦理民間無法完成之事項(如土地徵收)及監督。
但在台灣高鐵案中,政府所承擔的包含「政府應辦事項」1057億,「興建營運約」相關的直接注資372億及融資擔保3888億(直接3233億、間接655億),「站區開發合約」相關的區段徵收635億、站區聯外道路改進451億;總計高達6403億,佔整個高鐵計畫6934億之92.34%!如此高鐵,如何能稱之為BOT?如何可假BOT之名堂而皇之規避採購等法及立院監督?
謊言二、高鐵營運虧損
嚴格說高鐵是財務困難而非營業困難,而財務困難源於股東出資不足致高額舉債所造成的「利息支出」及工程費用高昂留下的「折舊攤提」。
依照高鐵公司2008年的年報,當年營收230.5億台幣,扣除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後的營業淨利EBITDA尚有116.2億,達營收之50.4%。大打折扣戰的2009上半年財報中,其營業淨利仍高達25.8億,為營收之22.4%。顯示即使以殷琪所謂的「台商外移後的運量」,營業本身仍有二成至五成的利潤。這種營業利潤比率符合高鐵「資本支出型產業」之特性,除原始股東財務安排錯誤外,哪有營運困難可言?
謊言三、高鐵政府無法源可管
由上可知,只要解決利息及折舊,高鐵仍有鉅額之利益可期,遑論未來站區開發權預估能產生超過600億利益。然高鐵原始股東該負責的所有的財務問題,政府不但過去管、現在管、更在人民不知不覺中一再量身打造護航的政策、偷偷摸摸的管。
以第一聯貸而言,政府除擔保融資3233億外、更以「中長期基金」提供銀行團2800億資金來源;即使是風險最大的第二聯貸案,政府表面承諾立院「不背書、不擔保」,但卻私下同意銀行團「比照第一聯貸辦理」,故亦需承擔完全的財務風險。
再以折舊為例,高鐵原需在特許年限內(扣除興建其後為26.5年)依「直線法」折舊完的成本,金管會去年12月24日已以公文同意,可改由高鐵發明的「運量百分比法」折舊。亦即在(需修法同意)的特許年限延長之前,政府即已悄悄同意高鐵公司降低2009年之折舊高達100億!
這種名目上「無法管」,實質上「全護航」的作為,傷害的豈僅是公共利益,還有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最近輿論中有許多關於高鐵營運及法律究責的討論,筆者深恐民眾陷入劇本中「圍魏救趙」的陷阱。因為,對原始股東及護航官員,本公平正義原則,自是必須窮究其法律、行政、政治、道德各層次的責任。但兩度藍營執政時期為高鐵開的小門後門,大致上是「先法後兵」,先修了法(條例、辦法),築好「依法行政」的長城再簽約辦理。當中綠營執政時期政府的注資或擔保手法雖倉促、粗糙,大抵責任皆可推給前朝決策,或由無力償還損失的官員頂罪。調查會不會雷聲大雨點小雖尚待觀察,各項財務損失卻已篤定無法返還。
如果究責不能還給百姓公平正義,至少我們必須要求政府亡羊補牢,築起以下五大防線,避免騙局繼續發生:
一、公股銀行:依正常模式介入債務重整
公股銀行不應僅以政府指令為依歸,而應執行銀行團授信時的要求,監督高鐵公司的財務;並依金融監理準則,介入目前假借新還舊之名進行的債務重整談判。高鐵原始股東只應享有一般公司無法還款時的待遇;亦即,因出資不足造成公司財務困難的股東,應如一般公司在債務重整時拿錢出來增資或承擔減資造成的股權稀釋,不得坐享政府干預的好處。
二、政府:以準公營事業方式調整營運(盈餘歸公,票價調降)
如果政府以公權力解決利息及折舊問題,則高鐵雖無公營之名,仍應以準公營事業視之,將所創造之營業利益還歸全民所有(而不是留給財團)。最簡單與公平的方式,就是在政府「干預」期間,調降獲利率至公營事業之水準,將此反映在票價上,以提供民眾搭乘高鐵的誘因、增加高鐵之使用。依2008年及2009上半年財報,利息及折舊大量減低時,高鐵的票價應有20%以上降價空間。具體幅度則視政府最終同意之折舊年限,與公股銀行的降息比例而定。
三、人民:成立獨立委員會、監督「政商6人組」
9月11日所組成的協調委員會,據稱將處理延長特許、折舊過高等問題。這個委員會是由過去聯手造成高鐵現狀的政商兩造各推代表三人組成。為避免密室政治、私相授受再度發生,立院與民間應組獨立委員會,納入財務、金融、法律、工程、開發等專業,配合媒體監督政商六人組。
四、官員:揭露與高鐵的關係並主動迴避
公司治理中關係人交易必須在「公開揭露」、「利益迴避」、「無特殊待遇」的前提下始得為之。目前處理高鐵問題的政商要角,亦應比照上述原則,揭露其與高鐵公司及其主要股東的關係;過去參與政府決策者更需主動迴避,不得藉操作媒體繼續護航。
五、特許:限制授權移轉與二次授權
今年6月5日,高鐵原始股東已將五大站區的開發權分出,另成立100%子公司,未來不排除另行招募股東,「合法」移轉站區開發的鉅額利益。故應儘速限制其原始特許授權之分割或移轉;並研議未來由政府干預而完成債務重整、減資後的新公司,以OT方式招募新的投資經營者。
高鐵這齣世紀大戲的劇本雖已編好,落幕前仍有修正空間。失民心者失天下,在民智已開媒體發達的台灣,政務官員尤需戒慎恐懼,以人民的福祉與付託為念;若仍以國民黨一黨專政時期的舊思維,意圖以移花接木的口水戰、小罵大幫忙的掩護財團,焉知人民不會再上街頭、政黨不會再度輪替?
(●作者雷倩,媒體人,曾任立委。美國賓州大學安娜伯格學院博士。本文不代表NOWnews.com《今日新聞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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