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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台灣大併凱擘 公平會附加十大條件 NCC:仍會依法嚴審
2009年12月3日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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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9月16日宣佈,花328億元購併凱擘,並承接凱雷240億元負債,共計花費568億元完成此次購併案。(圖/蘇湘雲攝)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有關台灣大併購凱擘案,公平交易委員會昨(2)日以有史以來最多的10項附加負擔方式,通過這項併購案,但是未來只要台灣大違反任何附加負擔中一項,公平會可隨時撤銷不禁止結合處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日表示,不會因為公平會已經訂出10項附加負擔,就會放寬對這項併購案的審查,仍然會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電信法和有無黨政軍股份嚴加審查。
公平會指出,經過縝密的審查,不禁止這項併購案,因為這項併購案可突破固定通信服務市場及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主導者於電信基礎網路長期擁有的市場優勢地位,促進寬頻網路服務競爭;同時可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有益於視訊媒體產業發展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此外,整合行動、寬頻及有線電視資源,提供創新數位匯流服務,有益於數位匯流產業發展與競爭等各項整體經濟利益。
不過,由於這項併購案對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部分仍存在有限制競爭的疑慮,公平會因而決議以10項附加負擔方式通過這項併購案,而這也是公平會對併購案附加負擔最多的一案。
由於公平會通過此案後,業者就可以再把案子送到NCC審議,NCC今日表示,不會因為公平會已經訂出10項附加負擔,就會放寬對這項併購案的審查,仍然會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電信法和有無黨政軍股份嚴加審查,只要有一項不合格,NCC就會否決這項併購案。
NCC說,首先將檢驗台灣大併凱擘案,有無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1條「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以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0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和電信法第12條「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等上述三項都通過後,NCC也將針對有無黨政軍股份進行審查。
不過根據NCC調查,台北市政府持有富邦金控近15%股權,而富邦金為台灣大哥大股東,就股權結構而言,此併購案已違反黨政軍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媒體條款。若要解決這個問題,不是富邦金控出脫台灣大持股,就是向台北市政府買回15%的股權,只是不管怎麼做,NCC表示,絕對會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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