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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公平交易法」搞烏龍 代言人「故意」虛偽才有罪

2010年5月18日 16:48

  • 因代言瘦身產品,藝人遭到約談。

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平交易法」,明文規定名人未來替產品薦證廣告,如果「故意」有虛偽或引人錯誤,就必須依法與廣告主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但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卻發現三讀通過的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先所提的建議版本,但事實上經濟委員會未通過此版本。

國內許多產品都喜歡找藝人、名人代言,但發生廣告不實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包括藝人溫翠蘋、高凌風等人都曾因代言產品而發生爭議,但現行「公平交易法」卻只規定廣告代理和媒體必須和廠商負起連帶賠償的責任,國民黨立委趙麗雲等人因而提案修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4月底初審趙麗雲版本的「公平交易法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明文規定擔任廣告代言人如知名公眾人士、專業人士等,如果知道自己推薦的商品有引人錯誤之虞,但還是擔任薦證者,將必須和廣告主一樣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平交易法」,但通過的版本卻不是經濟委員會日前所通過的版本,而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先所提的建議版本,據了解,是因為製作審查會通過條文時,誤將趙麗雲提出的版本,錯植成公平交易委員會建議的條文,才造成這起烏龍事件,而目前立法院正在尋求解決這項錯誤立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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