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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48張大腿照 法官:「隱私」沒入鏡無罪

陳俊宏

2011年6月17日 16:33

  • 只拍腿未侵隱私?不構成妨害秘密。

  • 偷拍裙下風光,只拍大腿獲判無罪。﹝圖/照片翻拍﹞

地方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男子日前在大賣場內,以相機偷拍穿著迷你裙女子的大腿,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結果一、二審都獲判無罪。法官認為,男子的動機雖然可議,但48張照片都沒有拍到隱私部位,因此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去年7月,張姓男子(35歲)在台糖量販店美食街內,猛拍坐在椅子上的蕭姓女子「下半身」,蕭女氣得提告。法官認為,張男只拍到蕭女大腿內側,並沒有拍到內褲,不算身體隱私部位,因此一、二審都判張男無罪,全案定讞。

對此,一名女性上班族認為,這個判決沒有保護到女性,「如果是不小心拍到就算了,但他是刻意偷拍,那判決就有點不合理!」而台中高分院發言人吳火川則表示,身體隱私部位就是不想裸露在外的部分,「你想辦法去把它拍攝到,這樣才算妨害秘密罪。」(新聞來源:中視新聞記者黃種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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