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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條例三讀通過 最高判處7年刑責

(2011/11/09 10:19)

立法院三讀通過,酒駕致死可重罰,最高判7年。﹝圖/資料畫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未來將加重處分酒駕刑責,從原本的1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2年以下;酒駕致死者可重判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先前曾發生女消防員賴文莉執行勤務遭酒駕者撞傷截肢,此條款通過可被視為「賴文莉條款」。

日前才因執行勤務遭酒駕者撞傷,且被迫截肢的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得知昨日酒駕刑責三讀通過提高後,僅對外表示「希望大家不要再酒駕開車!」他很樂見法案通過,但這件事情是攸關全國所有民眾,不僅只針對她一個人,希望外界不要將這條法案稱為「賴文莉條款」,並希望她的事情可給社會大眾做為警惕。

過去酒駕者的刑責過輕,此次修法後刑責將會提高至2年以下徒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過去酒駕者在撞傷或撞死人時,僅能依刑法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分別處2年和1年以下徒刑,但新法修正後酒駕致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酒駕致重傷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眾對於未來酒駕刑責加重,紛紛表示「不敢再酒駕了」!但對於受害者家屬來說,只判7年不夠,當然是判「愈重愈好」。國外對於酒駕刑責處罰都相當嚴重,其中日本如撞死人,最重可判20年;中國和香港最重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國外為喝止酒駕歪風助長,對於酒駕者皆判處重刑,做為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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