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同條款將上路 金管會不樂見保險業介入經營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顏真真攝,2018.9.10)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顏真真攝,2018.9.1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公司法修正預計11月上路,其中「大同條款」即股東持股達3個月且股權過半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由於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能否計入「市場派」50%股權,加入臨時股東會召集行列引發關注。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10)日表示,這涉及保險法第146-1條規定,金管會還要再研議。但他說,若違反保險法規定,已構成與其他人介入經營被投資公司,有可能希望保險業不要成為臨時股東會召集人,這會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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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增訂第173條之1,股東持股達3個月且過半,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也被外界稱為「大同條款」,但包括「大同條款」在內的多項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是由行政院訂之。而因應11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來台評鑑,據了解,相關部會規畫公司法修正案預計11月實施。也就是說,「大同條款」也將於同時間上路。

不過,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投資不少上市櫃公司股票,外界也關切保險業能否計入被投資公司50%股權、加入臨時股東會召集行列?也就是成為未來公司經營權之爭的重要關鍵。而就目前保險法特別法規定,保險業是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對此,顧立雄10日則說,保險業主要是因為保險法第146-1條規定,保險業不可以參與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不可以跟任何第三人透過任何約定,來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顧立雄認為,保險業持股若也可計入被投資公司的50%股份,即所謂「市場派」,進而去參與股東會召集,有違反保險法的疑慮。

因此,顧立雄說,會請保險局研議保險業加入被投資公司50%內,有沒有違背當初保險法第146-1條立法意旨,如果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已經構成與其他人介入經營被投資公司,有可能希望保險業不要成為臨時股東會召集人,這會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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