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保母權益  中市放寬居家托育個案收費審議申請資格

▲保障居家托育人員權益,初次提出調價審議申請資格將放寛(圖/記者金武鳳攝,2018.9.12)
▲保障居家托育人員權益,初次提出調價審議申請資格將放寛(圖/記者金武鳳攝,2018.9.12)

記者金武鳳/台中報導

中央準公共化托育政策上路後,為創造家長與居家托育人員雙贏局面,台中市政府除維持0至6歲的托育補助,減輕家長負擔外,也將放寬保母首次提出個案調價審議申請資格,由服務年資4年縮短為2年,之後,年年都可提出申請。同時,市府已積極向中央反映,爭取可收托人數計算方式,應排除保母自己的小孩,全力保障居家托育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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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長呂建德表示,台中市居家托育收費標準,是於102年制定,當初考量各地價格中位數與物價,訂出每區的收費標準為1萬2千元至1萬4千元,但也考量每年物價波動,因此設有個案調價審議機制,過去保母須從事居家托育服務滿4年,才可以提出第一次申請,且之後必須每隔2年,才能再申請。

今年起,市府將保母首次提出申請的服務年限資格縮短為2年,之後每年都可以申請調費審議,不僅讓審議指標對保母更友善,也讓收費更能即時反映物價。至於各區明年的收費標準是否調整,目前正由托育價格委員會研議中。

呂局長也指出,依據衛福部社家署規定,每位居家托育人員最多只能收托4位幼兒,包括居家托育人員自己的小孩在內,為此,若保母自己有幼兒,往往減少家居托育人員的收入。為保障居家托育人員生計,市府會積極向中央反映,爭取放寬收托人數計算方式。

社會局表示,行政院「準公共化托育」政策在今年8月上路,即是以台中托育一條龍為藍圖,另中央準公共化政策補助只到2歲止,市府延續既有政策,除了維持0至2歲幼兒送托每月補助6000元,並全國獨有持續提供2歲至6歲送托的幼兒每月3,000元補助,整合中央及地方政策,發揮1+1大於2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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