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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指出,華航雖於 108 年 2 月 1 日再次提出勞資爭議調解,企圖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阻止工會罷工,但此一主張顯然無視我國法令,僅為杯葛之手段。根據最高法院過去民事判決,法院早已一再表明「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已難期待爭議當事人冷卻其爭議,縱使爭議當事人之一方再度申請調解,他方當事人仍應得行使其合法爭議手段,不受同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之限制,否則,任何一方在即將採取爭議手段之際,他方得隨時申請調解,使對方之爭議行為陷於不可能,自非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冷卻期間之目的。」
工會說明,也就是說,華航針對已調解不成立的同一事件再次聲請調解,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冷卻期的適用,工會的罷工行動合法性完全不會受到資方申請調解的影響與動搖,此點也是經最高法院多次確立的。
工會強調,就算華航公司要辯稱 108 年 2 月 1 日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是新的勞資爭議、與日前已調解不成立的屬於不同事件,但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並不限制工會以早已調解不成立的訴求進行罷工,因此華航公司近日提出的勞資爭議調解,仍然完全不影響工會本次罷工所欲爭取的訴求與合法性,只是為了干擾會員信心的一種手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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