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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草案內容,未依發展觀光條例領取得營業執照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民宿業、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從現行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 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非法經營民宿者,從現行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 6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兩者皆可勒令歇業。
此外,非法業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從現行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 6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網路平台若刊登非法訊息,也可處 6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移除內容,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