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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一年多,一審判決結果卻僅依消費者當初提供之購買證明所載金額,予以賠償,判賠120萬元,且認定塑化劑短時間內可排出人體之外,不致對健康造成損害,因此判賠金額實等同於消費者購買商品之價金,其餘之精神慰撫金、醫療費用等懲罰性賠償均被駁回。
隨後消基會再上訴,除了一審所判賠的120萬元之外,再獲得勝訴判決274萬餘元,合計約394萬元。相較於一審的判決結果,二審之勝訴判決中,高院認定食用含塑化劑產品之消費者,因身體健康受損而受有精神上損害,本會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及懲罰性賠償。換言之,對於塑化劑對於人體可能造成之身體損害,及其連帶影響消費者之精神損害,高院予以認可。
消基會表示,食安問題發生後,消費者往往舉證不易,無法證明食品中的成分,「直接」造成健康上之危害。塑化劑事件的發生,也推動《食安法》之修正,讓消費者得請求法院,提出相應的賠償,每人每一事件之賠償金額也於數次修法中逐步提高。高院二審判決,參酌《食安法》修法之精神,進一步同意判准消費者之精神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消基會對此感到欣慰與肯定。
消基會表示,由《食安法》於5年間數次修正,以及二審判決結果,在在顯示消費者權益之保障,於食安範圍已逐步強化。雖然幅度不大,但已是消保運動的一小步成果,也是消費者取得的階段性勝利。相信對於後來發生的黑心油、胖達人等團訟案,也會是一劑強心針。
由於目前本會並未收到正式判決書,之後將由義務律師進行內部研議,決定是否再上訴。若決定再行上訴,將會依照《消保法》第7條、第7條之1、第8條提起請求權,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持續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