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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則其結構設計須由結構技師簽證,並由所轄地方政府之建管單位進行備查。
而違建部分,可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下進行相關審查、取得相關簽證及執照等程序後方能設置。
能源局舉例,以目前高雄市政府所訂定「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為例,該辦法放寬太陽光電設置高度可至4.5公尺以下,且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惟仍應依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能源局更進一步說明,考量擴大推動太陽光電政策及兼顧太陽光電系統之結構安全,藉由桃園市、高雄市等自治條例之經驗,可擴及全國其他地方政府,達成太陽光電政策目標及結構安全的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