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改設太陽光電 能源局:以結構安全為優先考量

▲對於全台違建改設太陽光電、就地合法化,能源局強調,仍需以結構安全為優先考量。(圖/NOWnews資料照)
▲對於全台違建改設太陽光電、就地合法化,能源局強調,仍需以結構安全為優先考量。(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趙曉慧/台北報導

對於全台違建可設置太陽光電就地合法化,經濟部能源局今(28)日表示,仍需以安全為優先考量,例如桃園市、高雄市透過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將既有違建經建管單位等審查程序,在取得雜項工作物執照後施作太陽光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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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說,為達成太陽光電2025年20GW設置目標,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除了推動於合法建築物上設置太陽光電,依現行再生能源法規規範,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應設置於合法之建築物。

若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則其結構設計須由結構技師簽證,並由所轄地方政府之建管單位進行備查。

而違建部分,可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下進行相關審查、取得相關簽證及執照等程序後方能設置。

能源局舉例,以目前高雄市政府所訂定「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為例,該辦法放寬太陽光電設置高度可至4.5公尺以下,且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惟仍應依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能源局更進一步說明,考量擴大推動太陽光電政策及兼顧太陽光電系統之結構安全,藉由桃園市、高雄市等自治條例之經驗,可擴及全國其他地方政府,達成太陽光電政策目標及結構安全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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