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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壹傳媒提出抗辯,聲稱報導內容是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當時亦訪問國民黨內黨務人員、資深黨員與當時總統府高層核心,已善盡查證義務,賴女的名譽並沒因報導而受貶損。不過,法官認為,該報導指稱「國民黨人士多頗不以為然,認為她(賴女)簡直是林益世的翻版」等語,影射賴女仗恃馬的信任要索職位、牟取權勢,易使讀者對賴女產生「鑽營名利、假公濟私、隱匿犯罪證據」等負面看法。
法官另指,第620期《壹週刊》報導太極雙星弊案,即使賴素如的助理對記者的查證予以否認,該報導卻照寫不誤,但沒提出相當理由佐證,一、二審均判壹傳媒與撰稿記者溫惠敏連帶賠償賴女60萬元。
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壹週刊》報導內容,事後已被其他媒體報導澄清,賴女提告向壹傳媒求償事件也經媒體多次揭露,賴女的名譽已獲適度平反,金錢賠償足以填補賴女的損失,一、二審均駁回賴女要求登報道歉的主張,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