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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指出,去年11月17日屏東地檢署函知該署福賜群案已予結案,該署遂於11月26日請屏東地檢署就「福」船涉嫌虐待印尼船員部分提供偵查結果,去年12月11日屏東地檢署函復表示Supriyanto經法醫研判較有可能因膝蓋的傷口感染致菌血症,最後因敗血性休克死亡,予以結案。現屏東地檢署已就S船員是否有遭虐致死之嫌,於11月17日分案再次偵辦。倘經確認船長有犯罪行為,該署將轉請相關權責機關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規定,研議給予S船員家屬適當補償。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現行對於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有強化必要,該署正依106年1月20日生效的遠洋漁業條例之授權,訂定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管理辦法,調整管理體制,強化仲介機構管理,改善外籍漁工福利待遇及人權保障,此外,該署亦將持續加強幹部船員教育訓練,宣導船主、船長與船員之夥伴關係,包容彼此文化差異,以同理心對待外籍船員,並將落實仲介機構評鑑機制,淘汰不良仲介機構,及透過公海登檢、港口卸魚檢查等與外籍船員接觸機會,檢視船員實際工作環境狀況,以做為後續策進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