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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前,陳婦陸續買下翠山莊周邊土地,本想用於興建養老院之用,卻發現部分土地被翠山莊住戶增建佔用,有些部分還是既成道路,陳婦因此控告15名屋主,要求拆屋還地。
不過李坤儀主張,別墅以及陳婦的土地原本都屬於一名簡姓婦人所有,簡婦後來將別墅賣給她,周邊土地賣給陳婦,而且李家買房子時就有這些建物,雖然部分建物佔到陳婦的地,但李家應屬「有權佔有」,並非無權佔有,而且佔用部分僅6.7坪,因是既成道路範圍,就算拆掉建物把地還給陳婦,陳婦也不能使用,但若拆除,可能引起相關地質改變及土質流失問題,因此主張無須拆除。
全案一審時,認為陳婦主張有理,因此判李坤儀應拆除6.7坪佔用土地上面的建物,且須還地。李坤儀不服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也判決李坤儀應拆屋還地,把使用權還給地主,全案仍可上訴。